| 转让事项说明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特别事项说明: (一)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房屋-金钟科技房屋(实验室)和金钟科技房屋(门卫室)为绵阳高新区金钟科技有限公司出资修建。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绵阳川大科技园与绵阳高新区金钟科技有限公司于****年9月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拟将绵城国用(****)第 ****0号土地使用权中的5亩转让给绵阳高新区金钟科技有限公司,金钟公司支付其中2亩土地费用,并修建了实验室、门卫室及相关的附限责任公司属设施,实验室、门卫室未办理房产证。因上述土地使用权无法办理分割手续,经双方协商,于****年3月**日签订《协议》被评估单位给予绵阳高新区金钟科技有限公司**0.**万元的补偿,并解除转让协议,被评估单位享有金钟科技房屋(实验室)和金钟科技房屋(门卫室)的全部权利以及对应土地的使用权。因金钟科技房屋建成使用时间久远、人员更换等原因,被评估单位无法提供与金钟科技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相关的资料,故本次评估涉及的面积等数据,由被评估单位人员测量后申报,评估人员对该部分数据进行现场核实。若后期有证据表明上述面积等数据与本次评估所依据的《资产申报明细表》不一致,本次评估结论需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绵阳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一宗闲置土地政府收回的函》及土地使用权证》等资料,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评估评估明细表序号3、序号4的C、D两宗地(土地证号为绵城国用(****)第 ****0号、绵城国用(****)第****3号)证载使用权人为绵阳川大科技园有限公司,面积共计****9.**m。因被评估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动工建设,绵阳市政府分别于****年、****年和****年发函认定C宗、D宗土地为闲置土地,截至评估基准日两宗地仍未动工建设。被评估单位限期消除两宗土地的闲置违法状次评估假设上述土地不被政府收回、能正常开发利用进行评估。若未来实际情况与本假设有差异,本次评估结论作废,评估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特别提请报告使用者重点关注。 (三)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关于绵阳加大科投园首限公司绵城国用(****)第****2绵阳川大科技园有限公司与绵阳高新区永兴镇人民号地用于市政绿化广场建设的协议》,政府约定:由于石油天然气高压气管中青线**0管线从绵阳川大科技园区绵城国用(****)第 ****2号土地穿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道法》规定,管线两侧 **米内不能修建大型建筑。为了有效利用空置土地,同时美化市容,经永兴镇人民政府与绵阳川大科技园有限公司协商后,绵阳川大科技园有限公司从****年6月起将绵城国用(****)第****2号土地(****.**m)提供给永兴镇人民政府用于修建市政绿化广场,广场建设费用由永兴镇人民政府解决,建好后其管理由绵阳川大科技园有限公司负责。本次评估假设被评估单位能按照该宗地的法定用途进行开发利用。 重大债权债务:不涉及。 职工安置事项:不涉及。 其它披露事项: 一、绵阳川大科技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企业”)从评估基准日到股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二、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产权交易中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三、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与受让,需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负债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业务情况、对外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等),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交所报名则视为认同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企业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理由向转让方和交易机构提出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款。 四、本次股权交易的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质押和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不附带任何或有负债或其他潜在责任,亦不存在任何针对该股权的争议、仲裁及诉讼等情形。 五、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转受双方应各自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六、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在公告期内于转让方处查询。 七、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应结算的全部交易价款、转受双方已支付的服务费和生效的《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给转让方。 八、转受双方应当共同配合,在收到受让方应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四川省国智进创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受让方代偿的借款所有本息并获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配合标的企业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九、标的企业存在以下对外借款债务,具体如下: (一)截至****年8月**日,标的企业对四川川大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共有**余笔借款,当前未偿还借款本金为人民币9,**4,**5.**元。四川川大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已于****年**月**日停止对上述借款计息,截至****年**月**日,累计应付利息为人民币**,**7,**5.**元,借款本息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0.**元。本次转让完成后,该部分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承担,该笔债务的后续处理将严格依照债务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标的企业分三笔向四川省国智进创科技有限公司累计借款本金人民币**万元,借款自基准日(****年**月**日)到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根据本次交易安排,受让方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代标的企业承担并向四川省国智进创科技有限公司清偿上述人民币**万元借款的全部本息,由受让方直接支付至四川省国智进创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不通过西南联交所结算。 请意向投资方在投资决策时充分考虑上述债务及相关偿付责任。意向投资方在西南联交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交易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十、为保护交易各方利益,避免各方遭受损失,本公告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报名人自愿在交易系统提交报名并被确认为意向投资方即视为同意并作出如下承诺:若本项目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在网络竞价环节各意向投资方均未报价的,挂牌申请人及产权交易机构有权扣除该项目意向投资方保证金,作为对本交易守约方的补偿。本所可按网络竞价方式成交应收取的受让方服务费为计算标准,在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前述费用后,挂牌申请人同意将保证金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十一、产权交易完成后(以工商变更为准)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国投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大学的商标字号、经营资质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国投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大学控股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受让方需要在本次产权交易完成后(以工商变更为准)**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标的公司名称变更,变更后的标的公司名称不得含有“四川大学”“川大”等相关文字表述。 十二、其他内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