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4GD******5 |
|---|---|
| 项目名称 | 广东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广州暨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暨南大学 |
| 转让比例 | ** |
| 挂牌价格 | 4,**3.**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根据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威正信评报字(****)第****号)显示: ①****年**月**日,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共同出具《关于广东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往来账项询证函的情况说明》,文件中针对暨大基因于****年3月**日支付的履约保证金**0.**万元提出,依据****年3月4日暨大基因与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穗国地出合******-****-******号)补充合同相关规定,该笔款项为暨大基因未按约竣工而产生的违约金,不予退还。评估时对该笔款项依据审计按照预计可收回金额与账面金额的差异计提预期信用风险损失**.**万元,评估时未考虑该情况说明事项的影响。 ②****年**月,因KGF-2滴眼液项目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暨大基因、广东华南新药创制中心以及广州市力鑫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力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反复沟通,重新签署补充协议,其中暨大基因、广东华南新药创制中心就“一类新药重组人角质细胞生长因子-2滴眼液”合作项目签署《KGF-2项目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项目产生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知识产权、持有人权益、收益等)由广东华南新药创制中心转让给暨大基因,原合同转让费相关条款由**0.**万元调整为**0.**万元,款项分四期支付,第一期款项**0.**万元,已于****年**月1日支付,第二期至第四期款项分别在收到广州力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后予以支付,其金额分别为**0.**万元、**0.**万元、**0.**万元,截止报告日,已支付**0.**万元。同时,暨大基因、广州市力鑫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力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针对“重组人角质细胞生长因子-2滴眼液(**%权益)”项目签署《技术转让(专利权)补充合同》,合同约定,首先,原合同下归属于广州市力鑫药业有限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广州力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暨大基因将其持有的一类新药“重组人角质细胞生长因子-2滴眼液”的**%权益和专利号ZL************.X的专利技术全部转让给广州力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次,将原合同中对该项技术成果的转让价款和技术服务费用总额由1,**0.**万元调整为**0.**万元,由广州力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年6月**日前,分四期支付,第一期款项**0.**万元,已于****年8月**日收取,第二期至第四期款项分别为**0.**万元、**0.**万元、**0.**万元,截止报告日,已收款**0万元。暨大基因已于****年**月分别确认含税收入、含税成本**0.**万元、**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第三期款项**0.**万元应该在****年3月**日收取并支付,截止报告日,该笔款项尚未收取并支付。评估时未考虑该事项的影响。 2.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权。 3.其他特别事项及其他披露事项详见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威正信评报字(****)第****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上会湘报字(****)第****号)和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 4.本标的按现状转让,受让方应自行了解标的企业资产状况、经营情况、债权债务、已签订的合同、担保事项等有关情况,对交易标的状况、价值及其存在的所有瑕疵、纠纷作充分了解,并全面估算买受风险。与此同时,受让方须承诺并保证标的企业继续履行已签订的合同。转让方已通过提供既有资产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材料,对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企业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企业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转让方不承担双方对标的企业理解差异的说明、解释、修订或补齐的义务。 5.本项目公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处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4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含)以上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项目进入网络竞价。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人,若最终报价人为原股东的,确定其为受让方。若最终报价人为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最终报价人成为受让方;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原股东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6.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 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承诺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组织签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履行相关条款。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4)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9.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