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排干堤岸公路(红圪卜至太阳庙农场段)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一期)建设项目施工第HTHLSG-1标段
中标候选人公示
| 招标人名称 | 总排干堤岸公路(红圪卜至太阳庙农场段)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 巴彦淖尔市交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和编号 | 总排干堤岸公路(红圪卜至太阳庙农场段)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一期)建设项目 市JT****-**5 |
| 标段(包)名称和编号 | 总排干堤岸公路(红圪卜至太阳庙农场段)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一期)建设项目施工第HTHLSG-1标段 市JT****-**5-**-** |
| 开标时间 | ****年**月**日 **时**分 |
| 开标地点 | 巴彦淖尔市开标室4号 |
| 公示期 |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
| 备注说明 | 第一中标候选人中“韩嘉成”为报名时的项目负责人,因系统原因无法修改为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公示中除项目负责人姓名为“韩嘉成”外,其他信息均为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苏雄”相关信息,推荐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二候选人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投标人名称 | 天津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
| 投标报价(元) | ******9.**** |
| 工期(交货期) | ** |
| 工程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
| 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 韩嘉成 个人业绩:1、杨北公路(津宁高速公路-武清北辰界)改建工程交通安全设施;2、津岐公路(东风大桥-南堤路)拓宽改造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第1标段施工。 苏雄,证书编号:高级工程师:******;一级建造师:津****************;津交安B**G****3 |
| 企业业绩 | 1、和安告诉郭河道口连接线(郭柯路)交通(机电)工程;2、津蓟高速公路天津站外迁工程2标段(交通安全设施工程)2标段。 |
| 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姓名、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 |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评标情况 | 详见本公示附件《评标报告》 |
|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投标人名称 | 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 投标报价(元) | ******0.**** |
| 工期(交货期) | 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8 月 ** 日,计划交工日期:**** 年 9 月 ** 日,缺陷责任期 2 年,保修期 5 年。 |
| 工程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
| 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 贺媚 1、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年养护专项工程;2、G**5京澳线汶上任城界至唐口段改建工程。 高级工程师:鲁**************3;一级建造师:鲁****************;鲁交安B(**)G****9 |
| 企业业绩 | 1、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年养护专项工程;2、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年度养护工程;3、G**5京澳线汶上任城界至唐口段改建工程4、S**9魏阳线莘县曹楼至阳谷鱼林赵绕城段改建工程; |
| 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姓名、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 |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评标情况 | 详见本公示附件《评标报告》 |
|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投标人名称 | 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 投标报价(元) | ******0.**** |
| 工期(交货期)天 | 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8 月 ** 日,计划交工日期:**** 年 9 月 ** 日,缺陷责任期 2 年,保修期 5 年。 |
| 工程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
| 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 贺媚 1、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年养护专项工程;2、G**5京澳线汶上任城界至唐口段改建工程。 高级工程师:鲁**************3;一级建造师:鲁****************;鲁交安B(**)G****9 |
| 企业业绩 | 1、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年养护专项工程;2、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年度养护工程;3、G**5京澳线汶上任城界至唐口段改建工程4、S**9魏阳线莘县曹楼至阳谷鱼林赵绕城段改建工程; |
| 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姓名、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 |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评标情况 | 详见本公示附件《评标报告》 |
|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 |
否决投标情况
异议与投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 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 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 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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