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SDZR****** |
|---|---|
| 项目名称 | 临沂罗开新城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国有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临沂罗开投资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临沂市罗庄区财政局 |
| 转让比例 | ** |
| 挂牌价格 | 0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截至评估基准日****年**月**日,标的企业注册资本**0万元,实收资本0万元。 2.根据《公司法》规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截至评估基准日****年**月**日,根据工商信息显示,标的企业临沂罗开新城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持有国华新城(山东)数字经济产业园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根据《股权代持协议》,标的企业持有的该**%股权为替山东国华新城商业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持。该笔对外投资未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本次评估,未将该笔国华新城(山东)数字经济产业园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纳入评估范围。 ****年1月5日,标的企业临沂罗开新城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持有的国华新城(山东)数字经济产业园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由**%变更为**%。根据《股权代持协议》,标的企业持有的该**%股权,均为替山东国华新城商业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国有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标的企业已签订的全部合同及协议。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标的企业**%国有股权后,承接履行转让方未实缴出资义务。如受让方违反实缴出资义务,导致转让方被标的企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标的企业债权人及其他第三方追究违约或赔偿责任的,受让方应向该等主体直接承担相应的违约及赔偿责任,转让方不再对**%国有股权的未实缴出资部分承担连带及补充责任。若转让方承担相应违约及赔偿责任的(包括不限于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有权向受让方足额追偿。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产权转让如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