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4GD******2 |
|---|---|
| 项目名称 | 南通海门鑫源热电有限公司**%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南通通明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
| 转让比例 | ** |
| 挂牌价格 | 1,**4.**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公告期即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一经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即提交全部受让申请材料及全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已对产权转让材料和挂牌信息进行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3.标的企业的注册资本已全部实缴。 4.评估报告中特别事项说明披露如下: (1)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评估基准日除下列所列外(详见评估报告)均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为此被评估单位出具了相关说明,证明该部分无证房屋确实为被评估单位所有,并承诺若该部分房屋产权出现问题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次评估,该部分房屋建筑面积主要依据企业提供的有关测绘报告、图纸、施工合同等资料,并结合评估人员现场勘察确定。对上述事项,南通海门鑫源热电有限公司已出具关于房屋所有权的声明,承诺上述房屋归南通海门鑫源热电有限公司所有,不存在权属纠纷。 (2)南通海门鑫源热电有限公司与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海农商高抵字[****]第********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为(****)海农商循借字[****]第 ********号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提供抵押,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万元,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债权确定期间为****年8月**日至****年8月9日。抵押财产系南通海门鑫源热电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分别为**项房产和2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登记号码:苏(****)海门区不动产权第******2号和苏(****)海门区不动产权第******5号。 (3)南通海门鑫源热电有限公司与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海农商高抵字[****]第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海农商循借字[****]第 ********号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提供担保,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万元,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债权确定期间为****年8月**日至****年8月9日。截至评估基准日****年**月**日,抵押财产账面原值5,**2.**万元,账面价值2,**9.**万元,借款余额**,**0,**0.**元。 (4)****年8月**日,南通海门鑫源热电有限公司(协议中指“乙方”)与海门区人民政府海门街道办事处(协议中指“甲方”)签订了《南通市海门区工业企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鑫源热电项目地块实施房屋征收,征收补偿总额人民币**,**1.**万元。协议中约定: 1) 本搬迁补偿协议签订后至实际关停腾房地交付,该期间为乙方新项目建设的过渡期(约 ** 个月,具体以新项目投产为准)。过渡期内乙方继续承担企业法定主体责任,持续经营,自负盈亏。 2) 乙方实际关停后,对过渡期内新增固定资产(政府问价要求并获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的)煤炭、备品备件等日常库存物资另行评估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搬迁补偿。 3) 搬迁补偿款分 4 次支付:第一次为协议签订 3 个月内,甲方预付搬迁补偿款总额的 **%;第二次 **** 年 3 月底前预付搬迁补偿款总额的 **%~**%;第三次为新项目取得开工许可证一个月内预付搬迁补偿款总额的 **%~**%,前三次预付金额不少于搬迁补偿款总额的**%;第四次为过渡期结束实际腾交房地后一个月内全额付清。 4) 补偿款余款(包括补偿协议补偿款)预付部分,甲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向乙方收取,一年一结。 5) 截至评估基准日,南通海门鑫源热电有限公司已收到政府拆迁补偿款****万元。 5.项目详情请查阅资产评估报告(北京大地评报字[****]****-**6号)、****年度审计报告(大华审字[****]**********号)、《产权交易合同》(文本)等备查文本。备查文件仅提供查阅摘录,意向受让方查阅文件时不得进行复印、拍照或通过其他影像方式对备查文件进行留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即提交全部受让申请材料及全额交纳保证金),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人民币**6万元。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7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3.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申请查阅备查文件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意向受让方需提供签字捺印的《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和身份证复印件后,方可查阅备查文件。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本项目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6.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9.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外的交易价款或首期款(适用分期付款方式)。 **.本次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仍由工商变更登记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 (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及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合同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6)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意向受让方在提交报名时,需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承诺已对产权转让材料和挂牌信息进行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本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2)本方同意严格按照转让方已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外的交易价款或首期款(适用分期付款方式)。 (3)本方同意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4)本方同意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5)本方同意此次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仍由工商变更登记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6)本方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