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信息披露 | 1. 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所有权利主张。 2. 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3.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交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交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4.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或交易合同的;(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7)受让方未按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第9、**款要求受让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或有同比例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8)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5.特别事项详见《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南京江北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0.**%的股权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第******号)、《南京江北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年度审计报告》(苏公W[****]A**0号)。 6.根据标的公司章程第**条: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有权(但无义务)优先购买转让方拟转让的全部股权或者与其他股东按照届时持股比例优先购买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如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转让方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其他股东放弃购买权时,转让方可向股东以外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有权(但无义务)以同样的条款和条件向股权受让方转让同比例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如果股权受让方不接受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转让的股权,则拟转让股权股东不得转让其股权。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拟向其关联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公司的其它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也不享有要求该关联方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7. 受让方受让本项目的,应同意按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第9款要求受让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或有同比例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受让方不接受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转让的股权导致本项目未成功交易的,受让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