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GD******3 |
|---|---|
| 项目名称 | 珠海市拱北港昌路**9号**栋**+**号车库和** 号车库 |
| 资产类别 | 房产 |
| 转让方名称 | 珠海市海德贸易有限公司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 挂牌价格 | **7.**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次转让标的按现状转让,房产不涉及抵押,转让方与佛山市凡利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截止日为****年**月**日,租赁面积为珠海市拱北港一路**8号海荣市场一楼(不含大堂部分)、二楼及珠海市拱北港昌路**9号**栋**+**号车库、**号车库共****m?,本次转让该部分面积不交吉。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到标的房产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了解房产过户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及手续。意向受让方应实地查看房产现状,房产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机关发证为准,不影响本次交易的成交价格。 2.根据《房地产估价报告》[国众联评报字(****)第F-****6号]显示“经估价人员实地查勘,估价对象之珠海市拱北港一路**8号地下1层现状为停车场,划线停车位共**个。由于估价委托人提供《房地产权证》未记载估价对象之珠海市拱北港一路**8号地下1层的法定用途,根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关于珠海市拱北港一路**8号房地产转让项目评估说明》,估价对象之珠海市拱北港一路**8号地下1层为人防地下室,现由珠海市海德贸易有限公司管理,并享有使用权、收益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根据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本次评估考虑估价对象的人防地下室使用权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设定基于正常情况下可出租进行评估。由于估价委托人未能提供人防地下室面积数据,本次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版)》,设定人防车位数为**个,实用面积为**平方米/个,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个”,即本次项目成交后,受让方享有珠海市拱北港一路**8号地下1层的使用权、收益权。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及地方限购政策文件的要求,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核实条件。因不符合限购条件,成交后无法办理过户的,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受让登记后,即视为已对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的状况、公告内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和风险:非转让方原因(包括不限于自身购房资格原因等)导致转让标的产权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5.标的资产交付日前的水、电、煤气、电视、宽带、卫生、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金及其他相关附属费用由转让方负责,标的交付时,转让方负责结清相应费用。交付日后上述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解决,转让方不再承担上述费用。 6.因意向受让方不满足现行政策规定的受让条件或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不能满足现行政策要求而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交易标的房产权属不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使受让方不能全部或完全实现受让交易标的权益和权利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所有相关的风险和损失,保证金不予退还,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7.具体房产信息以相关权属证明为准。 8.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国众联评报字(****)第F-****6号]、[众联评报字(****)第F-****7号]。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