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S******D************ |
|---|---|
| 项目名称 | 北京同仁堂(保定)直隶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同仁堂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转让比例 | ** |
| 挂牌价格 | **,**9.**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截至****年1月**日,标的公司在建工程中列示信息化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工程期末余额**,**4,**1.**元,工程合同含税金额为**,**3,**1.**元。根据工程形象进度表,工程已经完工 **%,截止至****年1月6日已累计支付合同进度款**,**4,**1.**元。目前工程尚未整体完工,其中信息系统设备已基本到位,尚未进行专项验收,也没有进行信息系统专业软件部署工作。****年5月停工至今,施工方表示已完工的工程存在洽商变更,实际未付款金额以将来审计机构审定的数据为准(本期财务报表不含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和洽商变更的金额)。 3.标的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冀**民终****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 年3月**日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公司已收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于****年3月**日发布(****)冀 **** 执 **1号执行通知书,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责令本公司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冀 ** 民终 **** 号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北京同仁堂(保定)直隶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欠付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保金6,**9,**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负担本案执行费 **,**2.** 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4.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3)本方知悉本次产权转让将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同意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再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同时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