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S******D************ |
|---|---|
| 项目名称 | 国机金属江苏有限公司**%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中设集团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比例 | ** |
| 挂牌价格 | 5,**3.**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万元,其中: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转让标的企业**%股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万元,中设集团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标的企业**%股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万元。若本项目形成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按照双方转让底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2、本次产权转让将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3、其他事项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1)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2)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一次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则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3)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且北交所收到其余意向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且北交所收到最高报价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交易条件要求的。 4、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披露公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将标的股权重新披露,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本方已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及所有披露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如采用分期付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价款即不低于总价款的**%(含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首期付款支付后**个月;如采用一次性付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本方同意标的企业应在本次交易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国机”字号。 (5)本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