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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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 |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0元 人民币 |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5,**0,**1.**元 人民币 | ||||||||||||||||||||||||||||||||
| 评标办法 | CQHWCGZHPGF****[JS] |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龙兴智能制造基地(龙兴组团I分区I1-1-6等8宗地项目)二期宿舍空调采购及安装 答疑 补遗 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发布“龙兴智能制造基地(龙兴组团I分区I1-1-6等8宗地项目)二期宿舍空调采购及安装”答疑 补遗 通知 如下 。 一、答疑部分: 问1: 本项目所投空调所采用的核心部件(压缩机)均为自主生产(提供制造商拥有压缩机的自主 知识产权,如压缩机和整机分属同一集团的不同子公司,需提供工商登记资料或集团证明,说明两者同 属一个集团旗下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这种明目张胆的要求制造商具有压缩机生产能力,要求所投的型号都是用自己生产的压缩机在中国只有格力和美的这两个品牌。这不是在招标这是在定向采购,采购人想买到格力或者美的,用这种限制手段是对所有投标品牌的不公平行为。压缩机是不是自己生产的不能决定空调质量的好坏,只能决定制造商的企业规模,而使用企业规模来排斥竞争是法律法规也明文禁止的行为。本次招标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吗?到底谁是法盲,是被金钱遮住了眼睛看不到法律的底线吗?请问格力、美的生产压缩机就是全世界最好的吗?比泽尔,大金、三菱的世界领先的压缩机我国有法律规定不准使用吗?采购人不要因为个别商家的忽悠而随便触犯法律底线!人在做,天在看。纪委监委的领导也在看,小心、谨慎才最重要。” 答复: 本项目评分条款依据项目特点和需求设置,供货要求除“▲”条款以外,均为可偏差条款,非废标条款。“空调所采用的核心部件(压缩机)均为自主生产”属于可偏差条款,该条款设置注重鼓励自主研发与技术创新,有利于提升设备兼容性与运行品质,且根据市场了解,至少5家及以上制造商能满足项目使用需求与质量择优要求。 对于“空调所采用的核心部件(压缩机)均为自主生产”条款,补遗对该条款进行了调整及明确,详见补遗附件2供货要求“三.主要技术条款要求”第(3)条及补遗附件3“(一)供货要求负偏差(如有)”第1)总体要求中第3条的内容。 问2: 本项目所投空调所采用的核心部件(压缩机)均为自主生产(提供制造商拥有压缩机的自主 知识产权,如压缩机和整机分属同一集团的不同子公司,需提供工商登记资料或集团证明,说明两者同 属一个集团旗下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这种明目张胆的要求制造商具有压缩机生产能力,是我投的型号都是自己生产的压缩机在中国只有格力和美的这两个品牌。这不是在招标这是在定向采购,采购人想买到格力或者美的,用这种限制手段是对所有投标品牌的不公平行为。压缩机是不是自己生产的不能决定空调质量的好坏,只能决定制造商的企业规模,而使用企业规模来排斥竞争是法律法规也明文禁止的行为。本次招标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吗?到底谁是法盲,是被金钱遮住了眼睛看不到法律的底线吗? 答复: 同问1答复 问3: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供货要求中“主要设备需求一览表”: (1)1.5P 挂机 ★1 .额定制冷量:≥****W 2.额定制热量:≥****W ★4 .制冷季节耗电量:≤**0(kW•h) 5.制热季节耗电量:≤**0(kW•h) (2)3P 挂机 ★1 .额定制冷量:≥****W ★4 .制冷季节耗电量:≤**5(kW•h) (3)3P 柜机 ★1 .额定制冷量:≥****W 以上参数超过国家规定空调的额定技术参数基本值。 事实依据:我公司查询了相关品牌制造商的空调市场在售机型资料(海尔、美的、格力、TCL、海信、奥克斯等等品牌),发现招标文件所定的技术参数规格,完全超过规定的额定数值,只有海尔品牌的个别特定型号可以满足,可以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的品牌不足三家,此项明显以不合理条件非法限制、排斥其它潜在投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望招标人核实后予以修改以上参数数据,以额定参数来认定。 答复: 本项目参数基于实际使用需求及国家标准制定,上述参数设置条款均为可偏差条款,非废标条款。 前期经市场调查有三个以上的品牌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 4 : 第五章 供货要求 三、主要技术条款要求: ▲(2)所投壁挂机/柜式分体空调必须全部采用同一品牌。产品型号为市场在销的全新产品,严禁翻新机和返修机(具有所投空调设备货物制造商授权书、 制造商官网产品页面截图 、 产品彩页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本条要求提供制造商官网产品页面截图,据我司查阅各品牌官网,发现各个品牌都存在官 网无法查阅所有产品的问题,因销售渠道众多,许多线下销售的产品在品牌官网无法查询。本条款将导致众多品牌即便有正常销售的产品,也无法应标。希望删除该条款或者改为在中国能效标识网备案查询截图。 答复: 补遗对该条款进行了调整及明确,详补遗附件2供货要求“三.主要技术条款要求”第(2)条及补遗附件3“(一)供货要求负偏差(如有)”第1)总体要求中第2条的内容。 问 5 : 本项目3P柜机技术参数要求中额定制冷量≥****W,远远高于市场主流产品****W左右的通用规格,仅有海尔品牌的工程机型号KFR-**LW/**KDB**U1和极少数品牌的机房空调或者价格上万的高端产品满足,排除了众多主流品牌参与竞争,具有限制性和排他性,有为海尔量身定制参数的嫌疑。建议修改制冷量要求,改为额定制冷量≥****W-****W左右。 答复: 同问3答复。 问 6 : 1.5P挂机和3P柜机技术参数仅有海尔、TCL满足,众所周知,空调行业具备压缩机生产能力的仅有格力美的海尔,两项要求叠加,仅有海尔满足,建议调整技术参数要求,让更多优质品牌参与本项目投标。 答复: 同问3答复。 问 7 : 本项目技术参数和技术条款要求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我司查阅了中国能效标识网及各主流品牌官网,发现仅有海尔品牌在售产品完全满足要求。一线品牌格力美的均不满足。请问贵单位采购空调是指定海尔品牌吗?格力美的在空调市场销量占比合计超过**%,其余品牌均在**%左右,放着优质品牌不买,贵单位喜欢购买二线甚至三线品牌吗 ? ****区 就这么保护本土企业 **** 空调的吗? 答复: 同问3答复。 问 8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业绩要求 ☑代理商投标的,自 ****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1个合同金额不低于**0万元的柜机、挂机空调□供货业绩☑供货及安装业绩。 本条业绩要求中“柜机、挂机空调”,该描述存在文字歧义,请问是要求业绩合同中须同时包含柜机和挂机,还是包含柜机或挂机其中一种即算满足?如果一个业绩合同中同时包含柜挂机空调及其他产品(例如中央空调、或者电视洗衣机等其他家电、甚至家电产品之外的其他产品),但柜挂机空调金额合计超过**0万,这样的业绩是否满足要求? 答复:业绩要求中“柜机、挂机空调”是指合同中包含柜式空调或挂式空调,若同一合同中还包含其他产品,仅需柜式空调或挂式空调或柜机空调及挂式空调对应合同金额累计不低于**0万元,即视为满足业绩要求。 问 9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2 投标人为代理商应符合以下要求:(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代理商具备 有效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 投标货物制造商应具备有效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 本条资格条件与招标公告不一致,请问以前附表为准还是招标公告为准。投标人为代理商时,却要求同时提供制造商的安装资质,属于不合理条件;且本条款主流品牌,格力美的奥克斯海信TCL等均不满足,仅海尔空调制造商具备机电安装资质,具有唯一性。 答复:本条有调整,详见补遗。 问 ** : 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三、主要技术条款要求:★(3)本项目所投空调所采用的核心部件(压缩机)均为自主生产(提供制造商拥有压缩机的自主知识产权,如压缩机和整机分属同一集团的不同子公司,需提供工商登记资料或集团证明,说明两者同属一个集团旗下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该项要求设置不合理,存在明显排他性。 事实依据: 1、本项目为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空调设备的核心要求为制冷/制热、能效、噪音、质保等性能指标。压缩机是否由空调厂商“自主生产”并非衡量空调质量、能效或售后服务能力的必要条件,与合同履行无直接关联,属于设置不合理的门槛。 2、经市场调查,目前仅极少数品牌(如美的、格力等)满足此条款要求,其他绝大多数空调厂家均不满足,要求“压缩机必须为自主生产”实质上排除了采用第三方优质压缩机(如三菱、海立等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的空调厂商参与投标,且存在这些厂商的产品在性能、能效、可靠性等方面可能优于自产压缩机产品的情况。 3、压缩机仅作为空调设备的一个零部件,单独一个零部件是否为空调厂家“自主生产”作为重要评判标准无实际依据。其他核心零部件,如蒸发器、冷凝器、节流装置、四通换向阀等,按照招标要求,也应“自主生产”。空调设备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性产品,注重的是整体的性能表现及产品质量,并非仅要求单独某一零部件为“自主生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质疑事项2:三、主要技术条款要求:(4)所投空调具备室内机自清洁(或智清洁)≥**℃高温除菌、防直吹、自动上下左右扫风、开机快速制冷制热等功能,招标文件要求室内机具备自动上下左右扫风,该要求非通用标配,无法满足三家及以上品牌全型号响应,设置不合理存在明显倾向性、排他性,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事实依据:1. 经市场核查,主流空调品牌中,柜机、挂机并非全系列标配自动上下左右扫风,部分品牌仅高端机型具备,无法做到同一品牌全型号满足,更无法达到三家及以上品牌全型号响应。 2. 该参数与项目实际使用需求无关,属于非必要、非核心功能,以此作为硬性要求,变相限制竞争、排斥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上述设置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3: 二、主要设备需求一览表:序号1 设备名称1.5P挂机 技术参数 ★4 .制冷季节耗电量:≤**0(kW•h)参数设置不合理,无法满足三家及以上品牌型号同时响应,且单项参数扣分占比过高,存在明显倾向性、排他性,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事实依据:1. 经市场调研与产品参数核查,按照招标文件对制冷季节耗电量的限定要求,同一品牌仅有个别型号可满足,无法做到三家及以上同一品牌响应全部参数的基本要求,参数设置脱离市场主流产品现状。 2. 该参数在技术评分中权重偏高、扣分严苛,与项目实际使用需求不匹配,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上述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1、删除“压缩机均为自主生产”及相关证明要求;或修改为:本项目所投空调所采用的核心部件(压缩机)均为知名品牌,提供压缩机6年包修的承诺函(提供压缩机的生产厂家品牌名称及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投标人公章)。 2、取消自动上下左右扫风强制性要求,或调整为支持上下扫风, 确保参数符合市场主流产品,保障至少三家及以上品牌可正常参与竞争。 3、调整1.5P挂机制冷季节耗电量参数标准,放宽至通用合理区间,确保三家及以上主流品牌可参与竞争; 降低该单项参数评分权重,优化扣分规则,取消不合理扣分设置。 4、 依法修改招标文件并重新公告,保障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 答复:质疑事项1回复:同问1答复。 质疑事项2回复: 本项目评分条款依据项目特点和需求设置,根据市场了解,符合评分设置的空调品牌具备充分竞争性,不存在唯一性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竞争,满足项目使用需求与质量择优要求。 补遗对该条款进行了调整及明确,详补遗附件2供货要求“三.主要技术条款要求”第(4)条及补遗附件3“(一)供货要求负偏差(如有)”第1)总体要求中第4条的内容。 质疑事项3回复: 同问3答复。 问 ** : 质疑事项1: 三、主要技术条款要求:★(3)本项目所投空调所采用的核心部件(压缩机)均为自主生产(提供制造商拥有压缩机的自主知识产权,如压缩机和整机分属同一集团的不同子公司,需提供工商登记资料或集团证明,说明两者同属一个集团旗下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该项要求设置不合理,存在明显排他性。 事实依据: 1、本项目为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空调设备的核心要求为制冷/制热、能效、噪音、质保等性能指标。压缩机是否由空调厂商“自主生产”并非衡量空调质量、能效或售后服务能力的必要条件,与合同履行无直接关联,属于设置不合理的门槛。 2、经市场调查,目前仅极少数品牌(如美的、格力等)满足此条款要求,其他绝大多数空调厂家均不满足,要求“压缩机必须为自主生产”实质上排除了采用第三方优质压缩机(如三菱、海立等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的空调厂商参与投标,且存在这些厂商的产品在性能、能效、可靠性等方面可能优于自产压缩机产品的情况。 3、压缩机仅作为空调设备的一个零部件,单独一个零部件是否为空调厂家“自主生产”作为重要评判标准无实际依据。其他核心零部件,如蒸发器、冷凝器、节流装置、四通换向阀等,按照招标要求,也应“自主生产”。空调设备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性产品,注重的是整体的性能表现及产品质量,并非仅要求单独某一零部件为“自主生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质疑事项2:三、主要技术条款要求:(4)所投空调具备室内机自清洁(或智清洁)≥**℃高温除菌、防直吹、自动上下左右扫风、开机快速制冷制热等功能,招标文件要求室内机具备自动上下左右扫风,该要求非通用标配,无法满足三家及以上品牌全型号响应,设置不合理存在明显倾向性、排他性,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事实依据:1. 经市场核查,主流空调品牌中,柜机、挂机并非全系列标配自动上下左右扫风,部分品牌仅高端机型具备,无法做到同一品牌全型号满足,更无法达到三家及以上品牌全型号响应。 2. 该参数与项目实际使用需求无关,属于非必要、非核心功能,以此作为硬性要求,变相限制竞争、排斥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上述设置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3: 二、主要设备需求一览表:序号1 设备名称1.5P挂机 技术参数 ★4 .制冷季节耗电量:≤**0(kW•h)参数设置不合理,无法满足三家及以上品牌型号同时响应,且单项参数扣分占比过高,存在明显倾向性、排他性,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事实依据:1. 经市场调研与产品参数核查,按照招标文件对制冷季节耗电量的限定要求,同一品牌仅有个别型号可满足,无法做到三家及以上同一品牌响应全部参数的基本要求,参数设置脱离市场主流产品现状。 2. 该参数在技术评分中权重偏高、扣分严苛,与项目实际使用需求不匹配,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上述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1、删除“压缩机均为自主生产”及相关证明要求;或修改为:本项目所投空调所采用的核心部件(压缩机)均为知名品牌,提供压缩机6年包修的承诺函(提供压缩机的生产厂家品牌名称及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投标人公章)。 2、取消自动上下左右扫风强制性要求,或调整为支持上下扫风, 确保参数符合市场主流产品,保障至少三家及以上品牌可正常参与竞争。 3、调整1.5P挂机制冷季节耗电量参数标准,放宽至通用合理区间,确保三家及以上主流品牌可参与竞争; 降低该单项参数评分权重,优化扣分规则,取消不合理扣分设置。 4、 依法修改招标文件并重新公告,保障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 答复:同问**答复。 问 ** : 招标文件供货要求,要求本项目所投空调所采用的核心部件(压缩机)均为自主生产。此条与本项目没有实际需求联系,且该条款是大部分日系品牌才能满足。属于招标人故意设置条款排斥潜在国产品牌。去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年9月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新时代推进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都是要求尽可能使用国内的品牌及标准。本项目质保期要求为6年,评分部分加分也不要求质保延期。现在市场上大多数的空调品牌都是实行的空调6年保修。这6年内,包括压缩机在内,不论出现什么问题,厂家都是实行了三包政策的,已经能够满足招标人的需求。请求修改此条款。提供厂家的6年的质保承诺书即可。 答复 :有关“要求本项目所投空调所采用的核心部件(压缩机)均为自主生产”的问题,同问1答复。 有关“质量保证期”的问题,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 ** : 我们注意到招标文件中关于“**℃高温除菌”和“柜机外机独立散热”的技术要求,经核实这基本是海尔空调的专属配置,将其设为评分项或门槛,实质上就是变相指定品牌,直接导致其他主流品牌因技术路线不同而被迫出局,这显然违反了招投标的公平原则;同时,考虑到海尔作为本地纳税大户的背景,这种参数设置难免让人质疑是否存在利用政企合作搞“地方保护”的嫌疑,因此我们强烈呼吁招标人摒弃此类倾向,立即修正这些具有排他性的条款,不要设置不合理的壁垒,让所有品牌都能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凭实力竞争。 答复: 本项目评分条款依据项目特点和需求设置,根据市场了解,符合评分设置的空调品牌具备充分竞争性,不存在唯一性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竞争,满足项目使用需求与质量择优要求。 补遗对该条款进行了调整及明确,详补遗附件2供货要求“三.主要技术条款要求”第(4)条、第(5)条及补遗附件3“(一)供货要求负偏差(如有)”第1)总体要求中第4条、第5条的内容。 问 ** : 我司在审阅贵单位发布的“龙兴智能制造基地(龙兴组团I分区I1-1-6等8宗地项目)二期宿舍空调采购及安装”招标文件过程中,确认其中多项核心设备参数设定已严重偏离行业基准、缺乏合理技术依据,并存在显著的倾向性与排他性,已实质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非法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涉嫌违反国家招标采购法律法规,损害采购公平性与竞争秩序。现依法提出严正质疑,具体如下: 招标文件“供货要求”主要设备需求一览表中,产品技术参数要求: 1.5P 挂机 ★1 .额定制冷量:≥****W 2.额定制热量:≥****W ★4 .制冷季节耗电量:≤**0(kW•h) 5.制热季节耗电量:≤**0(kW•h) 3P 挂机 ★1 .额定制冷量:≥****W ★4 .制冷季节耗电量:≤**5(kW•h) 3P 柜机 ★1 .额定制冷量:≥****W 我公司查询了相关品牌制造商的空调市场在售机型资料美的、格力、大金、海尔、奥克斯、TCL、长虹、海信等品牌),发现招标文件所定的技术参数规格,能同时完全满足以上技术参数要求的品牌及机型不足三家,只有海尔品牌的特定品牌产品的特定型号可以满足。这明显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不得以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以上参数具有局限性,违反了招标办法的公平性、公正性,建议以上参数修改为: 1.5P 挂机 ★1 .额定制冷量:≥****W 2.额定制热量:≥****W ★4 .制冷季节耗电量:≤**5(kW•h) 5.制热季节耗电量:≤**7(kW•h) 3P 挂机 ★1 .额定制冷量:≥****W ★4 .制冷季节耗电量:≤**0(kW•h) 3P 柜机 ★1 .额定制冷量:≥****W 答复: 同问3答复。 问 ** : 投标货物制造商应具备 有效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 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招标文件要求 (4)所投空调具备室内机自清洁(或智清洁) ≥**℃高温除菌、防直吹、自动上下左右扫风、开机 快速制冷制热等功能。 (5)所投柜机空调外机需具备自身散热功能,可对外机电控板散热,保障高温制冷能力。 这是海尔空调的标准配置,招标人用海尔独有的功能要求所有投标人并对其他非海尔品牌进行扣分是强制采购海尔的具体表现。建议招标人删除该内容,以保证本项目的公平性。 总所周知 ****。 答复:同问**答复。 问 ** : 本项目不接受定制产品,投标产品须为市场通用成熟型号。招标计划公示后,在中国能效标 识网新增备案的产品,视为定制/不成熟产品(提供中国能效标识网查询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不只是按能效标准要求检测的能效参数, 还有按《房间空气调节器》应检测的包括噪音、循环风量等参数。国标《房间空气调节器》GB/T****-****是这些参数的检测依据。招标文件没有相关规定,如投标产品不符合国标是否视为合格产品? 答复:所有投标产品必须符合国标。 问 ** : 一、关于付款方式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问题 招标文件约定的付款条款为:“进度款支付**%,结算审计后付至**%,留3%质保金(质保期6年)”。鉴于本项目业主为国有企业,该付款约定涉嫌违反国家关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相关规定: 付款期限与比例不合理: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及第九条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进度款仅支付**%且需等待漫长的“结算审计”后方可支付剩余款项,实质上构成了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和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整改建议:建议参照国家相关政策,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合法支付。 二、关于强制要求制造商具备“施工资质”的问题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规定制造商必须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我方认为该条款设置缺乏合理性,理由如下: •资质属性与角色定位不符:“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系针对工程施工主体的准入许可,而非衡量货物生产制造能力的指标。在本项目中,制造商的核心职能是提供合格设备,而非直接实施现场安装作业。 •违反“按需设项”原则: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招标人不得设定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资格条件。既然招标人已要求投标人(作为安装义务的实际承担者)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再强制要求上游制造商具备同类资质,属于重复设置门槛。 •限制市场竞争:该条款无端排除了大量专注于研发制造、但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优质设备生产商,人为缩小了竞争范围,不利于采购人获取性价比最优的产品。 三、关于核心部件“自主生产”★号条款指向特定品牌的问题 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3)条款规定:“本项目所投空调所采用的核心部件(压缩机)均为自主生产”。经市场调研与技术分析,该条款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 •市场主流品牌现状:目前空调行业主流品牌的压缩机供应情况如下:格力只有部分型号采用其全资子公司凌达(Landa)压缩机其余型号采用松下压缩机;海尔部分型号1.5P挂机主要采用其参股的上海海立(Highly)压缩机(非海尔自产)绝大多少型号都采购用三菱压缩机;而美的全部采用美芝(GMCC)压缩机(美的控股的合资公司)。 条款的排他性后果:上述“自主生产”的定义直接导致海尔及格力产品无法满足要求,实质上仅剩下美的品牌能够响应。该技术要求明显指向美的特定供应商,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禁止性规定。建议删除该条违法条款,以确保充分竞争。 •四、关于“业绩品牌一致性”要求的问题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业绩要求的注(1)规定:“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中的货物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我方认为该条款构成了对潜在投标人的歧视性限制: •变相设立代理壁垒:该要求实质上强制投标人必须拥有特定品牌的过往代理历史。对于拟新进入该品牌代理体系、或因市场策略调整更换代理品牌的经销商而言,即便其具备强大的资金实力和履约能力,也会因缺乏“历史业绩”而被拒之门外。 •排斥潜在竞争者:此条款与合同履行能力无直接关联,却实质性地阻碍了新供应商参与竞争,违反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公正原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复 :1、 支付条款属于合理约定, 按招标文件执行,不做调整。 2、本条有调整,详见补遗。 3、同问1答复。 4、 该条款严格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年版)》编制,本条不作调整。 问 ** :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要求:制造商和代理商均须具备"有效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系针对从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活动企业的市场准入资质,与企业的产品制造能力无关。制造商在本项目中的角色为货物生产者,其并不直接承担现场安装施工义务,该资质要求与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招标人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招标文件要求制造商必须具备施工资质,不当排除了大量具备优质产品供应能力但不从事施工业务的制造商,人为限制了市场竞争。 本项目安装义务的实际承担主体为投标人不是制造商,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已足以保障安装质量;在此基础上再要求制造商具备施工资质,缺乏必要性,构成重复且不当的资格门槛。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业绩要求注(1)规定:"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中的货物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 该条款要求供应商的过往业绩品牌必须与本次投标品牌一致,实质上是要求供应商必须先代理过某品牌才能参与该品牌投标。这对新进入市场的供应商或希望更换品牌代理的供应商构成歧视性限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号条款要求压缩机"自主生产",排斥主流品牌 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3)规定:"本项目所投空调所采用的核心部件(压缩机)均为自主生产"。 违规分析:经行业调查,当前市场主流品牌压缩机来源如下:格力使用凌达压缩机(格力全资子公司的自主产品);美的使用美芝压缩机(美的与东芝开利合资公司产品,美的控股);海尔使用海立压缩机(上海海立集团产品,非海尔自主生产)。因此,该★号条款将海尔、部分格力型号等主流品牌排除在外,仅美的这个品牌能满足,构成以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招标文件付款方式约定:进度款付**%,结算审计后付至**%,留3%质保金(质保期6年)。项目业主为国有企业,应参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执行合理付款期限。不能违法制定付款方式。 答复:1、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要求:制造商和代理商均须具备"有效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问题,同问9答复。 2、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业绩要求注(1)规定:"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中的货物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的问题, 该条款严格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年版)》编制,本条不作调整。 3、关于“★号条款要求压缩机"自主生产",排斥主流品牌”的问题,同问1答复。 4、关于“招标文件付款方式约定”的问题, 支付条款属于合理约定, 按招标文件执行,不做调整。 问 ** : 条款中写道:"通过……审计局或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本工程的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审计报告审定金额的**%"。 这一"审计后付款"的设定,已被****年新修订的行政法规明文禁止: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2号,****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适用分析: **** 集 团属于国有大型企业,完全受该条例约束。 该条款将付款计算基数锁定为"审计报告审定金额",付款时间锁定为"审计完成后",实质上就是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财政评审周期往往长达数月甚至一年以上,导致付款时间完全失控。 该条例第九条还规定:大型企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款项。以审计为前提的付款安排,必然实质突破这一法定期限。 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国有大型企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答复: 支付条款属于合理约定,按 招标文件执行,不做调整。 问 ** : 招标文件将投标货物品牌与业绩品牌强制绑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一、招标文件原文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分项报价表中的投标货物品牌必须与投标业绩中的货物品牌一致。" 二、事实依据 (一)业绩功能异化,从能力证明沦为品牌绑定工具 业绩要求的法定目的在于验证投标人是否具备履行同类合同的供货、安装及售后服务能力。同类设备的安装工艺、施工标准和维保流程具有行业通用性,并不因品牌不同而存在本质差异。将业绩限定为"必须与投标货物品牌一致",实质上是将"履约能力验证"异化为"品牌准入许可",偏离了业绩要求的正当功能。 (二)对有能力但品牌不同的供应商构成排他性壁垒 投标人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及同类项目丰富的施工经验,完全有能力完成本项目的供货与安装任务。但由于其历史业绩中的货物品牌与本次拟投标品牌不同,即被剥夺投标资格。该条款为已有特定品牌业绩的供应商构建了排他性壁垒,将大量具备同类履约能力但品牌不同的优质供应商排除在外,严重压缩了市场竞争空间。 (三)代理商正常品牌调整与新授权无法获得公平竞争机会 暖通空调行业中,代理商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代理品牌、或新获得某制造商授权的情况极为常见。该类代理商虽具备充分的安装施工经验和售后服务能力,但因刚获得新品牌授权尚无该品牌的业绩记录,即被该条款直接排除。该条款严重阻碍了市场的正常竞争和要素的自由流动。 答复: 该条款严格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年版)》编制,本条不作调整。 问 ** : 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设置自相矛盾,且多项条件叠加后具有唯一品牌指向性,涉嫌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一、招标文件原文 招标文件第1.2条规定:"投标人为代理商应符合以下要求:(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代理商具备有效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投标货物制造商应具备有效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此外,招标文件还要求制造商能够生产压缩机。 二、事实依据 (一)资格条件设置存在明显逻辑矛盾 本项目允许代理商投标,投标人主体应为代理商。招标文件已要求代理商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却又要求投标货物的制造商同时具备同等安装资质。在代理商已具备相应安装施工能力的情况下,再行要求制造商持有安装资质缺乏必要性,也与代理商投标的法定主体地位相矛盾。 (二)资质条件叠加后仅余单一品牌满足,构成实质性品牌排斥 经对市场上主流品牌进行逐一核查,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的制造商仅美的一家: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能够自主生产压缩机、满足本项目其他技术要求。招标文件通过"制造商安装资质+压缩机自产能力"两项非行业通用条件的叠加设置,将国内绝大多数主流品牌(包括但不限于格力、海尔等)排除在外,实质上仅余一个品牌能够参与投标,导致本项目不具备有效竞争条件,已涉嫌无法正常开标。 (三)参数设置具有为特定品牌量身定制的明显特征 招标文件在允许代理商投标的前提下,仍强制要求制造商具备安装资质,且额外设置"制造商能够生产压缩机"的非通用条件。上述参数组合并非基于项目实际技术需要,其唯一功能是将竞争范围收缩至单一品牌,具有明显的品牌指向性和唯一性。 答复: 有关“ 投标人为代理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的问题,同问9答复。 有关“ 招标文件还要求制造商能够生产压缩机 ”的问题, 同问1答复 。 问**:投标人提了一个与本项目无关的问题。 答复:此提问与本项目无关,不予作答。 问 ** : 设置参数,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答复: 本项目参数基于实际使用需求及国家标准制定,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 问 ** : 1.2 投标人为代理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 (2)☑ 代理商具备 有效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 以上资质 ; ☑ 投标货物制造商应具备 有效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 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 招标文件自相矛盾。代理商投标,投标人主体是代理商为什么还要制造商提供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代理商已经有了建筑机电安装资质再要求制造商提供相关资质是为了排除竞争,经查具有安装资质的制造商只有美的一家,这个标还能开吗?招标文件还要求制造商能够生产压缩机,这样就更缩小了可参与投标的品牌。排斥了绝对多数的品牌,只剩下美的一个品牌,完全无法正常开标。 这样的招标文件是为了流标制作的吗?就是要流标后为采购人指定购买美的品牌而量身定制的吗?我们表示坚决反对并将这种不合理的招标文件投诉到底。 答复:同问9答复。 问 ** : 1.2 投标人为代理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 (2)☑ 代理商具备 有效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 以上资质 ; ☑ 投标货物制造商应具备 有效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 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 招标文件自相矛盾。代理商投标,投标人主体是代理商为什么还要制造商提供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代理商已经有了建筑机电安装资质再要求制造商提供相关资质是为了排除竞争,经查具有安装资质的制造商只有美的一家,这个标还能开吗?招标文件还要求制造商能够生产压缩机,这样就更缩小了可参与投标的品牌。排斥了绝对多数的品牌,只剩下美的一个品牌,完全无法正常开标。 这样的招标文件是为了流标制作的吗?就是要流标后为采购人指定购买美的品牌而量身定制的吗?我们表示坚决反对并将这种不合理的招标文件投诉到底。 答复:同问9答复。 问 ** : 我司在研读龙兴智能制造基地(龙兴组团I 分区I1-1-6 等8 宗地项目)二期宿舍空调采购及安装招标文件时,发现部分空调设备的技术参数要求存在不合理的限制性,可能导致市场上满足全部技术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影响招标的竞争性和公平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提出如下质疑: 一、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中下列技术参数与市场主流产品标准存在差异,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或不合理限制,可能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 1.5匹挂机技术参数要求: 额定制热量要求 ≥****W,而行业常见标准为 ≥****W; 制冷季节耗电量要求 ≤**0 kW·h,而行业常见标准为 ≤**5 kW·h; 辅助电加热要求 ≥****W,而主流产品多采用 ≥**0W。 3匹挂机技术参数要求: 制冷季节耗电量要求 ≤**5 kW·h,而行业常见标准为 ≤**0 kW·h。 3匹柜机技术参数要求: 额定制冷量要求 ≥****W,而行业常见标准为 ≥****W。 二、质疑理由与依据 参数要求偏离行业标准: 上述参数均严于国家能效标准及市场主流产品规格,多数品牌产品难以完全满足,尤其是“额定制冷量≥****W”“辅助电加热≥****W”等条款,缺乏合理的技术依据。可能造成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 经初步市场调研,能同时满足所有参数要求的空调品牌不足三家,易导致招标失败或形成单一来源采购,违反《招标投标法》关于充分竞争的规定。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参数应具备普遍适用性,若设置过高或不合理的门槛,可能为特定品牌“量身定做”,损害采购的公平性。 三、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请求事项 建议将技术参数修改为行业通用标准,以确保充分竞争: 1.5匹挂机:额定制热量 ≥****W,制冷季节耗电量 ≤**5 kW·h,辅助电加热 ≥**0W; 3匹挂机:制冷季节耗电量 ≤**0 kW·h; 3匹柜机:额定制冷量 ≥****W。 答复 : 同问3答复。 问 ** : 市发改委,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市级有关单位: 当前重庆招投标市场中,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受不正当利益驱使,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全然不顾项目实际施工、服务需求,专门为特定投标对象量身定制投标条件,通过各类限制性条款恶意排斥其他潜在合格投标人,让公开招投标沦为暗箱操作、内定中标人的走过场流程,(主要体现再评标办法的加分项中有的再补遗内容自问自答增设条件。设置的加分项只有少数单位能的满分,没上网前提前锁定单位。设置的苛刻加分项偏向的排斥大多数符合项目的优质单位。使得招标严重不公平,大多数投标人合法权益被侵害,彻底背离招投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核心原则,更严重破坏重庆营商环境,打击市场主体参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影响公共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具体违规事实如下: 一是关键岗位人员资质设置极端苛刻、针对性极强。部分项目招标文件里, 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岗位,设置极其小众、特殊的专业资质、细分从业年限、专属认证等要求,这类资质在市场上极为稀缺,仅有极个别特定单位能够满足,完全脱离项目实际实施需求,本质就是量身打造门槛,直接剥夺其他投标人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 二是业绩要求设置精准壁垒、变相排斥投标人。不少招标文件在业绩审核上,不以项目规模、实际履约能力作为核心评判标准,反而刻意设置极具针对性的业绩关键词、极度细分的项目类型、小众服务场景等限制条件,将绝大多数具备同等履约能力、拥有丰富同类项目经验的投标人排除在外,仅让预设的特定单位符合要求,招投标完全失去公平竞争意义。 三是财务报表设置特殊要求、违规增设排他门槛。部分招标文件对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提出无法律依据、脱离行业常规的苛刻要求,具体表现为:强制要求财务报表采用特定二维格式、专属定制版式,限定报表字段、排版、输出格式等非必要条件,该格式并非行业通用标准,仅少数特定企业可满足;违规附加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件、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专属防伪页等多余材料,远超招投标财务审核常规要求;强行将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率等财务指标作为投标资格条件,甚至要求不合理年限的审计报告,无视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与履约能力,变相限制中小微企业、新成立合规企业参与投标。 四是奖项要求脱离项目实际 、违规设置超高门槛。部分几百万投资额的小型工程、普通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竟违规要求投标人提供国家级奖项、行业顶级荣誉等超高条件,这类奖项与项目实际需求、履约标准完全不匹配,明显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让众多合规参与者根本无法参与公平竞争。 上述种种违规行为,不仅彻底背离招投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核心原则,更严重破坏重庆营商环境,打击市场主体参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影响公共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长期下去必将严重阻碍我市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同时也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在此,我恳请贵委切实履行招投标市场监管职责,依法对上述违规问题开展全面调查处理: 1.严查招标文件量身定制、设置不合理排他性条件的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涉事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 2.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监管,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核流程,严格杜绝各类歧视性、排他性条款; 3.依法维护招投标市场公平公正秩序,保障所有投标人合法权益,营造阳光透明、规范有序的招投标环境。 本人在此郑重承诺:本次举报内容全部真实、有据可查,无任何捏造、歪曲、夸大事实之处,自愿对举报内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愿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恳请贵委高度重视、尽快介入查处,还重庆招投标市场一片公平公正的环境! 答复:1、关于“关键岗位人员资质设置极端苛刻、针对性极强”的问题,人员资质按项目特点和需求设置,不存在设置门槛过高、条件苛刻及针对性排他性情形。 2、关于“业绩要求设置精准壁垒、变相排斥投标人”的问题,业绩要求设置 符合《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年版)》设置,不做调整。 3、关于“财务报表设置特殊要求、违规增设排他门槛”的问题,财务要求设置 符合《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年版)》设置,不做调整。 4、关于“奖项要求脱离项目实际、违规设置超高门槛”的问题,本招标文件无奖项设置。 问 ** : 市发改委,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市级有关单位: 当前重庆招投标市场中,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受不正当利益驱使,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全然不顾项目实际施工、服务需求,专门为特定投标对象量身定制投标条件,通过各类限制性条款恶意排斥其他潜在合格投标人,让公开招投标沦为暗箱操作、内定中标人的走过场流程,具体违规事实如下: 一是关键岗位人员资质设置极端苛刻、针对性极强。部分项目招标文件里,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岗位,设置极其小众、特殊的专业资质、细分从业年限、专属认证等要求,这类资质在市场上极为稀缺,仅有极个别特定单位能够满足,完全脱离项目实际实施需求,本质就是量身打造门槛,直接剥夺其他投标人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 二是业绩要求设置精准壁垒、变相排斥投标人。不少招标文件在业绩审核上,不以项目规模、实际履约能力作为核心评判标准,反而刻意设置极具针对性的业绩关键词、极度细分的项目类型、小众服务场景等限制条件,将绝大多数具备同等履约能力、拥有丰富同类项目经验的投标人排除在外,仅让预设的特定单位符合要求,招投标完全失去公平竞争意义。 三是财务报表设置特殊要求、违规增设排他门槛。部分招标文件对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提出无法律依据、脱离行业常规的苛刻要求,具体表现为:强制要求财务报表采用特定二维格式、专属定制版式,限定报表字段、排版、输出格式等非必要条件,该格式并非行业通用标准,仅少数特定企业可满足;违规附加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件、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专属防伪页等多余材料,远超招投标财务审核常规要求;强行将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率等财务指标作为投标资格条件,甚至要求不合理年限的审计报告,无视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与履约能力,变相限制中小微企业、新成立合规企业参与投标。 四是奖项要求脱离项目实际、违规设置超高门槛。部分几百万投资额的小型工程、普通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竟违规要求投标人提供国家级奖项、行业顶级荣誉等超高条件,这类奖项与项目实际需求、履约标准完全不匹配,明显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让众多合规参与者根本无法参与公平竞争。 上述种种违规行为,不仅彻底背离招投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核心原则,更严重破坏重庆营商环境,打击市场主体参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影响公共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长期下去必将严重阻碍我市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在此,我恳请贵委切实履行招投标市场监管职责,依法对上述违规问题开展全面调查处理: 1.严查招标文件量身定制、设置不合理排他性条件的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涉事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 2.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监管,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核流程,严格杜绝各类歧视性、排他性条款; 3.依法维护招投标市场公平公正秩序,保障所有投标人合法权益,营造阳光透明、规范有序的招投标环境。 本人在此郑重承诺:本次举报内容全部真实、有据可查,无任何捏造、歪曲、夸大事实之处,自愿对举报内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愿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恳请贵委高度重视、尽快介入查处,还重庆招投标市场一片公平公正的环境! 答复:同问**答复。 问 ** : 技术参数3P柜机完全按照美的空调型号定制,本次招标完全不符合招标项目公平公正的要求为美的品牌量身定制。 答复: 同问3答复。 问 ** : 本项目不接受定制产品,投标产品须为市场通用成熟型号。招标计划公示后,在中国能效标 识网新增备案的产品,视为定制/不成熟产品(提供中国能效标识网查询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请问没有通过国标《房间空气调节器》GB/T****-****检测的定制产品是否可以投标?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说明请贵单位明示。技术参数中要求噪声、循环风量等都必须依据GB/T****-****检测而招标文件没有说明相关依据是否可以不按国标执行。 答复:同问**回复。 问 ** : 任一清单的报价低于警戒线,就要提供说明吗? 答复: 不需要。 问 ** : 请问招标人是否委派业主专家参与评标吗?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问 ** : 现场递交纸质保函原件是否需要本项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的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和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递交吗? 答复:不需要。 问 ** : 可以用自己做的材料购买协议、劳务协议、设备租赁协议作为低价说明证明材料吗?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报价低于异常低价警戒线时提供证明材料,格式自拟,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投标人提供的说明不得降低或者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不得影响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结算等正常履约。最终以评标委员会评定为准。 问 ** : 财务报告可以不提供财务报表附注吗? 答复: 不需要。 问**:投标人提了一个与本项目无关的问题。 答复:此提问与本项目无关,不予作答。 问 ** :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金融监管总局****年9月**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中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本项目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需要赋码和提供深度查询截图吗? 答复:不需要。 问 ** : 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三)承诺部分是否包含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承诺,投标人是否还需要提供其他格式之外的其他承诺? 答复: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三)承诺已包含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承诺(商务部分评审标准要求的承诺除外),投标人是否再提供其他承诺,由投标人自身情况自行决定。 问 ** : 请问投标文件制作系统软件导出的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与加盖公章的招标文件PDF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不一致的以哪个为准? 答复: 以PDF签章版为准,但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中锁定不可以修改的格式以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的格式为准。 问**:投标人提了一个与本项目无关的问题。 答复:此提问与本项目无关,不予作答。 问 ** : 本项目不接受定制产品,投标产品须为市场通用成熟型号。招标计划公示后,在中国能效标 识网新增备案的产品,视为定制/不成熟产品(提供中国能效标识网查询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请问没有通过国标《房间空气调节器》GB/T****-****检测的定制产品是否可以投标?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说明请贵单位明示。技术参数中要求噪声、循环风量等都必须依据GB/T****-****检测而招标文件没有说明相关依据是否可以不按国标执行。 答复:同问**回复。 问 ** : 异议事项 异议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以下条款提出异议,认为其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1. 条款一: 招标文件要求"所投空调所采用的核心部件(压缩机 2. )均为自主生产(提供制造商拥有压缩机的自主知识产权,如压缩机和整机分属同一集团的不同子公司,需提供工商登记资料或集团证明,说明两者同属一个集团旗下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条款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分项报价表中的投标货物品牌必须与投标业绩中的货物品牌一致"。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压缩机自主生产"条款 (一)事实陈述 经对市场上主流空调品牌进行调研核实: 1.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其所属子公司珠海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生产凌达压缩机供给格力空调使用,但格力3P柜式空调实际使用松下压缩机,并非全部自主生产。 2.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广东美的制冷有限公司生产空调设备,广东美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生产GMCC压缩机。美的空调全系产品均采用GMCC压缩机,压缩机与整机同属美的集团旗下不同子公司,完全符合招标文件所述条件。 3.海尔集团:海尔空调与海立股份(上海海立集团)合资成立郑州海立电器有限公司,但仅1.5P和1P压缩机为合资公司生产,其他型号均采购三菱电机、松下或凌达等品牌压缩机,并非全部自主生产。 (二)法律分析 1. 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该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如上所述,在主流空调品牌中,仅美的集团一家能够完全满足"全系压缩机均为集团自主生产"这一条件。该条款实质上是为美的品牌"量身定制",将其他主流品牌(格力、海尔等)排除在外,构成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2. 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该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二)项禁止"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本项目采购标的为空调设备,其核心功能是制冷制热效果、能效比、稳定性等实际使用性能。压缩机是否为"同一集团自主生产"与空调设备的质量、性能、售后服务等合同履行要素无直接关联,属于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 第(五)项禁止"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该条款利用美的集团独有的产业链布局优势,实质上限定特定供应商,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关于"业绩品牌一致"条款 (一)事实陈述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分项报价表中的投标货物品牌必须与投标业绩中的货物品牌一致。"该条款实质上强制要求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所投品牌,必须与其过往业绩中使用的品牌完全一致。 (二)法律分析 1. 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不相适应"的条件 本项目合同履行的核心在于:所投产品是否符合技术参数要求、投标人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投标人在过往业绩中使用何品牌,与本次投标能否履约无必然联系。一个具备丰富A品牌空调安装经验的承包商,完全有能力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供货安装B品牌空调,只要B品牌产品本身符合技术参数要求。 将"业绩品牌"与"投标品牌"强制绑定,属于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2. 构成差别待遇,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 该条款实质上产生了以下排斥效果: 情形 结果 有A品牌业绩、想投B品牌 被排斥 有B品牌业绩、想投A品牌 被排斥 无本项目指定品牌业绩 被排斥 这种"业绩品牌=投标品牌"的强制对应关系,剥夺了投标人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市场策略、成本优势等因素自主选择投标品牌的权利,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差别待遇,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三、两条条款的叠加排斥效应 上述两条异议条款存在明显的叠加排斥效应: 1."压缩机自主生产"条款锁定品牌来源(仅美的集团能完全满足); 2."业绩品牌一致"条款锁定投标人范围(只能是有该品牌业绩的投标人)。 两个条款叠加后,实质上形成"只能投美的品牌"的单一指向效果: 3.若投标人过往业绩使用的是格力或海尔品牌,本次欲投美的品牌 → 被"业绩品牌一致"条款排斥; 4.若投标人过往业绩使用的是美的品牌,本次欲投格力或海尔品牌 → 被"压缩机自主生产"条款排斥。 这种"双重锁定"机制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答复:1、同问1 答复 2、 该条款严格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年版)》编制,本条不作调整。 二、补遗部分: 1、 招标公告“5.1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 **** 年 5 月 ** 日 ** 时 ** 分”调整为“5.1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 **** 年 5 月 ** 日 ** 时 ** 分 ”。 2、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以本次补遗发布的为准, 详见补遗附件1。 3、 招标文件内容有所调整,具体如下: 3.1、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有调整,请以本次补遗附件2为准。 3.2、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二、商务部分”的“(一)供货要求负偏差(如有)”有调整,请以本次补遗附件3为准。 3.3、除本补遗文件第3.1、3.2款所述调整外,招标文件其余内容调整如下:
4、现补充本次招标项目的图纸 ,详见补遗附件4。 5、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同补遗3.3条“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一致。 注:本通知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招标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时,一律以本通知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本通知文件相关内容,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全部知晓其全部内容 。 招标 人:重庆两江新区龙兴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 代理机构:重庆万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2 6 年 4 月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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