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事项说明 | 1、特别提示 (1)本次转让标的物现状为报废,标的图片仅供参考,标的数量、质量、型号、性能等均以勘验时实际状况为准。本次提供的《资产明细清单》仅供参考,不作为提货依据;意向受让方须对照《资产明细清单》赴标的现场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充分了解、核实(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标的全部情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转让方不保证本次转让资产的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标的移交时均以现状交付,请各意向受让方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 (2)受让方须按转让方要求完成转让标的拆除(卸)及搬运、离场等,转让方表明不属于本次转让范围的资产,受让方不得对其进行拆除(卸)及搬运、离场等,否则,转让方将追究受让方的相关违约责任,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受让方对本次转让标的的拆除(卸)及搬运、离场等工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自备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及操作人员,且相关费用自理。如在拆除(卸)及搬运、离场等工作过程中对拆除(卸)及搬运、离场主体有相关资质要求的,受让方须落实具备相关资质的主体进行拆除(卸)及搬运、离场等工作,并对拆除(卸)及搬运、离场等工作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转让方不承担拆除(卸)及搬运、离场等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安全责任。 (4)意向受让方如需查勘转让标的,须在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2、交易方式 网络动态报价。 受让方应于网络动态报价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交易凭证出具条件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