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事项说明 | 商铺使用说明(一)该出租房屋严禁经营以下活动:1.出租房屋不得经营医疗诊疗活动;2.出租房屋不得经营木产品加工、电子产品修理等噪声较大的加工业;3.出租房屋不得经营液化气、甲烷、柴油、汽油、煤油、煤炭、烟花爆竹等安全隐患较大的化学物品;4.出租房屋不得经营丧事用品;5.出租房屋不得经营鸡、鸭等活家禽产品及家禽产品加工;6.出租房屋不得经营歌厅、酒吧等影响居民生活和环境污染的活动;7.出租房屋不得开设赌场等非法经营行为的活动,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事项。(二)经营范围和要求:1.经营须持证合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如涉食)、消防验收/备案、卫生许可等。2.仅限合法商业经营,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约定业态一致;擅自改造需要绿春县妇幼保健院同意。3.租赁期间,负责“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公共设施);水电费自行承担,房屋内、外一切物品、设施如有损坏,由租赁方自行维修。4.营业时间遵守县城管理规定,一般不早于7:**、不晚于**:**,避免噪音扰民。5.禁止擅自转租、分租、转借;退租须提前约定时间告知,结清费用、恢复原状、交还钥匙与相关资料。6.具体事宜竞标后中标者和出租单位签订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