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畅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用车(1辆)采购
本项目系重庆宏畅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用车(1辆)采购,拟按采购价不高于最高限价6.**万元协议或竞价征集供应商,所采购车辆品牌型号及规格参数详见下表:
| 采购标的基本参数 | 数量(辆) |
| 1. 厂 商:五菱荣光新卡(单排双后轮加长舒适型) 2. 能源类型:汽油 3. 车身结构:2座货车 4. 整车质保:3年或6万公里 5. 变 速 箱:手动 6. 发 动 机:上汽通用发动机 7. 进气形式: 自然吸气 8. 排 量(L) : 2.0 9. 燃油标号: **号 **. 底盘转向:电子助力 **. 驱动方式:中置后驱 **. 四驱形式:两驱 **. 驾驶硬件:空调、助力、龙门架、后倒车雷达 **. 车身: (1) 整车长*宽*高(mm) ****X****X**** (2) 货箱内空(mm)****X****X**0 | 1 |
特别告知:
一、 本项目挂牌期满,若未征集到意向供应商,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到征集到意向供应商。
二、 意向供应商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经营范围包含车辆销售(以营业执照为准)。
三、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四、 意向供应商可在挂牌期内持资格条件相关文件通过到重庆联交所渝东分所开州支所现场(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 ****** /)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同时将保证金1.9万元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五、 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商,交易双方按照挂牌价格与意向供应商报价孰低原则确定交易价格;若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商,重交所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供应商。
六、 为保护采购方和真实意向供应商的合法利益,采购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供应商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非采购方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在扣除重庆联交所的服务费用后,采购方有权扣除意向供应商所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对采购方的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供应商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供应商后,未按约定时限与采购方签订《采购合同》的;(4)各意向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供应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供应商被确定为供应商后,在采购合同生效且结清本次交易涉及的款项(含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等)后,可凭采购合同、采购方验收合格手续等资料到重庆联交所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其交易保证金由重庆联交所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供应商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七、 意向供应商提交意向供应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车辆采购合同》及本项目公告的全部内容,成为供应商后,按照本公告公示的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采购方签订合同。
八、 意向供应商在被确定为供应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采购方签订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的1.5%收取)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采购方负责在供应商将车辆及车辆合格证明文件运抵合同指定地点,标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等所有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车辆经采购方验收合格后办理现场移交手续,车辆移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采购方将清全部采购价款支付至供应商指定账户。因供应商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的,除扣除保证金外,采购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九、 本次采购最高限价为含增值税价,供应商须向采购方出具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车辆采购及登记涉及的其他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购置税等)按相关政策规定由采购方、供应商各自承担。
十、 其它未尽事宜详见《车辆采购合同》。
十一、 备查资料:《车辆采购合同》。
报名联系人及电话:吴经理**3-********(节假日除外)
报名地址:重庆联交所集团开州支所(重庆开州区九龙宾馆综合办公楼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