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东侨开发区医院项目(一期)(施工)(重新招标)有关投诉处理决定书和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通知
致:各投标人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年7月**日发的《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宁德东侨开发区医院项目(一期)(施工)(重新招标)投诉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确认本项目中标无效,责令评标委员会成员改正,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评标。
宁德市人民政府于****年**月**日发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维持宁德市住房和建设局作出《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宁德东侨开发区医院项目(一期)(施工)(重新招标)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本招标项目因出现以上特殊情况,原投标有效期需延长至**0天。请各投标人在本通知发出后1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做出选择:
1、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确认(格式及内容附后);
注:请将确认函扫描件回复至邮箱(****),并将原件邮寄至宁德市蕉城区蕉南街道金南门3幢**5室。
2、未书面确认的视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招标人: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年**月**日
附件:
投标有效期延长确认函
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公司决定(同意/不同意)延长宁德东侨开发区医院项目(一期)(施工)(重新招标)(招标项目编号:E******************3)的投标有效期至**0天。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