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受让方应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受让方必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企业,不接受基金、信托和资管计划、自然人或联合体的竞拍。 3.意向受让方提交意向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该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自愿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受让交易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 4.本次股权转让仅涉及股东变更,转让股权后的目标公司继续承担其债权债务,继续履行其对外签订的债权债务协议。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应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5.本次股权受让后公司不再使用青岛兴顺置业有限公司的字号、商标以及专利等无形资产,不再以青岛兴顺置业有限公司或其关联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价款支付选择分期付款,首付款为中标金额的**%,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7.《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首付款或中标金额)汇入青岛产权交易所在银行开立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并按照协议约定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8.受让方在取得目标公司股权后,需在6个月内启动开工建设。 9.建设项目符合区域现代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发展方向。 **.该土地不在城镇开发边界之内,暂时无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如需土地开发建设需受让方自行办理调整控规的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