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XZ******8 |
|---|---|
| 项目名称 | 山南市乃东路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山南分公司综合楼对外转让 |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 转让方名称 |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 挂牌价格 | 8,**0,**0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转让说明事项 | 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资产转让的提示提醒内容: 因本转让标的中一楼租户租赁合同未到期(到期时间****年7月**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转让方已提前告知该原租户标的转让决定,该原租户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故本次标的转让完成后,原租户租赁合同仍正常有效至****年7月**日,但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7月**日期间,一楼原租户租赁合同租金,由受让方收取。 其它披露事项: 1、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若意向受让方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受让,因此,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具体查验事宜与转让方联系人联系确定。 2、转让、受让双方应当共同配合,于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的交接。并在获得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转让、受让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3、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受让双方分别缴纳。 4、交易标的资产权证变更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标的资产权证变更所涉及的税、费由交易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税费及房产权证变更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手续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5、转让、受让双方应承诺: (一)转让方对《产权交易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没有隐匿资产或债务的情况。 (二)转让方保证就转让标的所设置的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任何担保或限制,转让方已取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 (三)受让方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无欺诈行为。 (四)受让方受让《产权交易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中国境内的相关产业政策。 (五)转让方、受让方提交的涉及产权交易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故意隐瞒对《产权交易合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情况。 (六)转让、受让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合法有效,《产权交易合同》成立和产权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七)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露《产权交易合同》及附件中的内容,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披露的除外。 6、受让方承诺已充分了解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限购政策,已确认完成不动产购置资格的查询工作,确认具有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购置资格,并且承担如因不具有相应资格而导致无法完成交易或变更登记而带来的损失以及给交易相关方造成的损失。 7、标的房产权证变更前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气费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并缴清;标的房产权证变更后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气费以及其他未知欠费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并缴纳。水、电、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8、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费转让方从交易价款中直接扣除,受让方从保证金中扣除。 9、完成权证变更后转让标的的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证载面积为准,不影响转让标的成交金额。 **、标的查看联系人:张海波 联系电话:**********5 **、标的查看地点: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路。 **、因本转让标的中一楼租户租赁合同未到期(到期时间****年7月**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转让方已提前告知该原租户标的转让决定,该原租户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故本次标的转让完成后,原租户租赁合同仍正常有效至****年7月**日,但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7月**日期间,一楼原租户租赁合同租金,由受让方收取。 **、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资产信息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