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S******D************ |
|---|---|
| 项目名称 | 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山水国际蓝悦湾A7栋(**0北型) |
| 资产类别 | 房产 |
| 转让方名称 | 首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市辖区 |
| 挂牌价格 | 2,**8.**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向北交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 2、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均须出自受让方的自有账户,不得采取他人代付、垫付或以债务重组等方式交纳。 3、意向受让方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本项目进行全面了解,并对本项目谨慎选择。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限购令等相关政策法规,并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所披露内容。 4、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3)同意成为受让方后,获得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4)同意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房屋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要求,并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5)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产权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受让方保证金,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6)同意标的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及标的所在地关于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7)同意成功受让后,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暖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房产过户之日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房产过户之日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同意成功受让后,受让方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照成交金额的1%支付。 (9)已知晓标的资产土地房屋权证权利人名称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转让方曾用名情况,不影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转让标的房产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双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