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4SH******6 |
|---|---|
| 项目名称 | 中交城乡能源有限责任公司**0%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宝武绿碳私募投资基金(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交运工融(北京)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宝武绿碳私募投资基金(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转让比例 | 9.** |
| 挂牌价格 | **1,**6.**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1、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万元,其中: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标的企业**.****%股权,转让底价为**1,**7.****万元;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标的企业**.****%股权,转让底价为**,**3.****万元;交运工融(北京)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转让标的企业9.****%股权,转让底价为**,**2.****万元;宝武绿碳私募投资基金(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标的企业9.****%股权,转让底价为**,**2.****万元。如果本项目形成竞价,股权溢价由各转让方按各自持股比例分配。2、其他披露内容详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3、意向受让方须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保密协议》(转让方受托机构处领取)后,方可查阅转让方备查的相关文件,同时转让方有权对意向受让方进行反向尽职调查。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4、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6】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在本方递交受让申请前,已就可能涉及的相关审批与国家机关、主管机构进行事前沟通,不能因相关审批事项影响交易价款支付等事宜;(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股权实际状态进行交易和交付,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行政等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并将项目重新挂牌转让;(5)本方成为受让方后,若因本方原因导致本项目最终无法成交或产权交易合同解除的,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并将项目重新挂牌转让。(6)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不再继续使用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再继续以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本方若成为受让方,应于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前(或同时)完成标的企业及其子分公司名称变更工作,标的企业及其子分公司名称不得体现“中交”、“中城乡”字号。(7)本方已知晓《中交城乡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安置方案》全部内容,并同意按照《中交城乡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安置方案》的要求执行。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