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GD******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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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广州市越秀区下塘西路**1-**7号地下车库**-**车位 |
| 资产类别 | 房产 |
| 转让方名称 | 广州市交通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 挂牌价格 | **.1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如被确认为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等文件。 2、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交易标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限购政策的规定进行了解和查询。 3、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需自行对受让交易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自行承担受让交易标的产生的所有风险。 4、交易标的面积以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时国土房管部门确认的面积数额为准,若出现国土房管部门确认的面积数额与现房地产权属证明上列示的面积数额不同的,成交价格不因上述因素而调整。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交易标的产权、用途、结构、质量、面积、供水、供电、消防系统、使用现状(包括房屋内部间隔现状、装修装饰现状;建筑物和构筑物附属设施及物业管理)等。 6、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现房地产规定的用途和现状转让。 7、受让方认可并承诺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现房地产规定的用途和现状予以受让。 8、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和非转让方原因,或意向受让方不满足现行政策规定的受让条件或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不能满足现行政策要求而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交易标的房产权属不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使受让方不能全部或完全实现受让交易标的权益和权利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所有相关的风险和损失,保证金等不予退还,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9、本次挂牌价已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看样时间安排在项目公告内(公告期截止后不再安排看样),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安排联系看样,联系电话:赵先生**0-********。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受让方: (1)若该意向受让方为车位所属小区符合条件的业主,则该符合条件的业主即为本标的最终受让方,项目以协议方式成交。(2)若该意向受让方为非符合条件的业主,则将报价结果向全体符合条件的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期拟定7天(确切公示要求以房管部门为准)。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产生最高报价人后,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受让方:(1)若最高报价人为符合条件的业主,则该符合条件的业主即为标的车位最终受让方;(2)若最高报价人为非符合条件的业主,则将报价结果向全体符合条件的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期拟定7天(确切公示要求以房管部门为准)。 公示期间,满足未持有本小区车位的或持有本小区车位数不多于持有本小区房产数条件的业主可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以标的车位对应的报价结果价格及同等交易条件受让标的车位。如公示期内符合条件的业主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及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及交纳交易保证金成为意向受让方,则于公示结束后,符合条件、受让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且于公示期内第一位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的符合条件的业主即为该标的车位的受让方,转让方将与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将标的车位向该符合条件的业主转让,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无息原路退回;如公示期间未有符合条件的业主提出异议、申请及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及交纳交易保证金,则于公示结束后,由原意向受让方或最高报价人成为受让方。 按照《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规定,需将成交结果向全体符合条件的业主进行公示并公证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公示期间,如因符合条件的业主提出书面异议且异议成立,导致标的车位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签订的《成交确认书》自动作废,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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