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在竞买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报价。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万元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2、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首付款或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专户。 3、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者拒绝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则交易保证金人民币**万元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4、受让方自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逾期**天未付清成交价款首付款或全部交易价款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转让方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万元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支付给转让方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股权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委托发布的《股权转让公告》进行披露,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6、评估基准日到股权完成变更之日期间为过渡期,转让方不承担过渡期间湖南军粮红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盈亏,过渡期间转让方的涉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营决策、对外担保、重大资产处置、银行贷款等事项,转让方有知情权,并对具体事项出具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