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4GD******6 |
|---|---|
| 项目名称 | 佛山广隆熙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0%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广物汽贸股份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比例 | **0 |
| 挂牌价格 | **4.**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根据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鹏信资评报字[****]第**8号)显示: 佛山广隆熙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取得一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并于****年**月**日签订了经销商合同,合同有效期至****年**月**日,其中合同第**条及第**条分别约定:“经销商组织结构的重要变更及重大事项通知,(1)经销商的组织结构等发生以下任一变更时,经销商应在该等变更的决定作出之日的**日前向FTMS书面报告其详细内容。”,“(H)当本合同第**条第(1)款中规定的各项目发生变更时,即经销商的实际控股者发生变更时,需重新签署本合同。” 本次评估假设经销商合同有效期限届满时仍继续延长,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2.根据标的企业与山西锦华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山西锦华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显示: 标的企业承租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佛山一环水口出口1号,建筑面积为 ****.4 平方米的物业,用于汽车销售及服务,租金为0元/月,租金不包括水费、电费等费用; 租赁到期以后,山西锦华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上述物业继续无偿提供给标的企业使用,直至本项目交易完成,标的企业完成工商变更之日为止; 本项目交易完成以后,标的企业和受让方对上述物业享有优先承租权,首年首月租金为**.**万元,租金每三年递增**%,租期至****年**月**日;具体租赁条款以受让方与山西锦华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沟通结果为准。 3.其他特别事项及其他披露事项详见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鹏信资评报字[****]第**8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XYZH/****GZAA1B****)、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诚信审 [****]****号)和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4.本标的按现状转让,受让方应自行了解标的企业资产状况、经营情况、债权债务、已签订的合同、担保事项等有关情况,对交易标的状况、价值及其存在的所有瑕疵、纠纷作充分了解,并全面估算买受风险。与此同时,受让方须承诺并保证标的企业继续履行已签订的合同。转让方已通过提供既有资产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材料,对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企业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企业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转让方不承担双方对标的企业理解差异的说明、解释、修订或补齐的义务。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6.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4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6.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承诺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组织签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履行相关条款。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4)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受让方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5)意向受让方需对以下事项提供书面承诺: ①已充分了解本公告“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第一条”涉及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和《经销商合同》的所有内容及要求。 ②同意标的企业无须向一汽丰田履行书面详细报告义务及《经销商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对此,一汽丰田具有向标的企业提出中止实施或变更相关变更的基本构想或相关条件(新经营目标的达成等)的权利,一汽丰田还有可能采取终止《经销商合同》及合作或其他导致标的企业失去继续合作资格的措施,以及有可能向标的企业主张违约或赔偿责任。受让方清楚并自愿承担前述全部风险(包括损失)及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追究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任何责任。 ③若因标的企业未向一汽丰田履行书面详细报告义务及《经销商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导致一汽丰田对转让方实行相关措施并造成转让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取消转让方未来继续申请一汽丰田品牌的资格等事项),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追索损失,受让方同意进行赔偿。 上述书面承诺作为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受让申请的附件材料。 (6)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本公告“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第二条”涉及的租赁事项; 本项目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存在无法继续使用经营场所或需要变更使用条件(包括费用或其他条件)的风险,该等风险(包括费用及损失)由本次产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及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并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追究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任何责任。 (7)截止本项目公告之日,标的企业目前无任何正式在职员工,工作人员均为转让方现有人员兼职,标的企业承担一个出纳员工的费用。 标的企业出纳人员在本次产权转让交割之日前的工资、五险一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约每月人民币****元)由标的企业承担。若标的企业现有兼职人员与标的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纠纷,该等人员的劳动争议纠纷风险(包括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补缴五险一金、支付补偿或赔偿等)及安置责任(包括费用及损失)及相关行政处罚风险由本次产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及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标的企业及受让方应当就劳动争议纠纷处理、安置安排取得该等人员的书面同意,不得因该等人员的劳动争议纠纷或人员安置问题给转让方带来任何不利影响或损失。 9.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