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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绿茵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40%股权

发布日期: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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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招标(http://www.bigbid.cn)
项目编号 G****4GD******1
项目名称 佛山市绿茵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股权
转让方名称 佛山建发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佛山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比例 **
挂牌价格 **8.9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
挂牌日期 ****-**-**
交易方式 其他
重要信息披露

1.根据《佛山建发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涉及佛山市绿茵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粤同信资评报字[****]第****号)所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人防车位属于国家,且标的企业未申报人防车位,故本次评估范围未包含人防车位。标的企业持有的人防车位均存在偏小、车位有障碍物等情况,无法停放车辆,且人防车位未出租过,无历史出租记录,不具备实际使用价值。
(2)****年,标的企业向何翀、李小平、陈敢锋等自然人销售不动产,发票金额为**,**5,**5.**元,预缴土地增值税**8,**6.**元。****年7月,佛山君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清算基准日为****月**月**日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佛诚君鉴(土增)字【****】**1号),上述房产未纳入清算报告范围。
****年至****年间,标的企业分别向詹淑琴、孔祥清、成咏雯、余渭峰等自然人销售**号DS**车位、**号S**车位、**号S**车位、**号S**车位共4个车位,销售建筑面积共计**9.**平方米,发票金额共计**0,**0.**元(不含增值税),已预缴土地增值税3,**3.**元。
经向税局致电查询,确定尾盘将于销售完毕后统一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评估过程中已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7号)对标的企业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进行估算,实际土地增值税补缴金额以税局最终核定后的金额为准。
(3)标的企业与佛山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原佛山市交通发展总公司)在****年4月**日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确认书明确截止****年**月**日的,标的企业应返还佛山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5.**元,应还借款利息人民币**,**8,**4.**元,标的企业于****年3月**日至****年8月**日共偿还本金**,**7,**5.**元,****年5月**日至****年**月**日偿还利息**,**8,**4.**元;双方签订的《债权债务确认书》未明确规定是否对归还本金和利息期间收取新的利息,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年1月1日至****年**月**日期间,上述借款利息为**4万元整,标的企业向佛山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4万元解决《债权债务确认书》有关债权债务问题,双方确认,标的企业以不动产抵现的方式,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将标的企业拥有完全产权和使用权的绿茵鸣苑的4个汽车位和**5个摩托车位转让给佛山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根据《佛山市绿茵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粤众联专审字(****)第**7号),因上述事项清产核资报告补充计提以前年度借款事项发生的应计利息1,**0,**0.**元(应付佛山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交通发展总公司))。截至评估报告日,标的企业已就上述以物抵债事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涉及资产进行评估。
(4)根据《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7号)显示,禅城区湖景路**号**2号的建筑面积为**8.**平方米;根据《佛山市(禅城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清单》显示,禅城区湖景路**号**2号的房屋建筑面积为**4.**平方米,评估根据证载面积**8.**平方米确认。
(5)关于湖景路**号首层C1号、湖景路**号首层C2号、禅城区湖景路**号首层 C1 号和禅城区湖景路**号首层C2号,上述用房现用于存放电信设备及物业保安设备等相关公共配套服务,由于其现用作小区公共配套用房,无法为标的企业提供现金流入,评估对其评估值按零确认。
2.特别事项及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广东同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佛山建发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涉及佛山市绿茵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粤同信资评报字[****]第****号)、广东众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佛山市绿茵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粤众联专审字(****)第**7号]以及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受让方资格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4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含)以上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项目进入网络竞价。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人,若最终报价人为原股东的,确定其为受让方。若最终报价人为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最终报价人成为受让方;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原股东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6.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产权转让中涉及的一切法定税费(即由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征收的税费),除《产权交易合同》另有约定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
(2)产权转让中涉及的除法定税费之外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交易服务费,经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约定,各自依法承担。
(3)受让方须承诺对于标的企业股权状况、资产现状、与之相关的或有关风险与责任及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内容已完全知悉并愿意按照现状进行交易,受让方、标的企业均不向转让方或产权交易中心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4)受让方须按转让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相关约定执行。
(5)本次交易成交后,依约完成标的企业的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9.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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