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4ZJ******6 |
|---|---|
| 项目名称 | 嵊州市剡溪公共设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嵊州市山乘置业有限公司**%股权及嵊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嵊州市山乘置业有限公司**%债权 |
| 转让方名称 | 嵊州市剡溪公共设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转让比例 | ** |
| 挂牌价格 | **3,**0,**0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 重要信息披露 | 1.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2.若公告挂牌期之内,只有一家合格竞买人报名,则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竞买人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3.若公告挂牌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竞买人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4.本项目转让的嵊州市山乘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方为嵊州市剡溪公共设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市山乘置业有限公司**%债权的转让方为嵊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嵊州市剡溪公共设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成交后合同由嵊州市剡溪公共设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和嵊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受让方共同签署。5.嵊州市山乘置业有限公司于【****】年【5】月【**】日通过公开竞拍获得嵊自然资规条[****]第【**】号地块(以下简称1号地块)以及嵊自然资规条[****]第【**】号地块(以下简称2号地块),用于房地产开发。6.纳入评估范围内土地1号、2号地块在评估基准日前已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支付了 **%地价款,相关权属证书将在付完全款后办理,评估人员审核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宗地规划条件等主要信息,并去现场实地踏勘拍照核实相符;值得关注的是,在正式进行土地登记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之前,土地拍卖成交并不意味着土地权属关系的正式确立。7.本次评估结果未考虑控制权和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8.本次评估未对资产、负债的评估增减额作可能涉及的纳税准备。【以上6-8摘自评估报告】9.本次转让不涉及向管理层转让。**.在本次项目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交易服务费、变更登记、过户及办证等一切税费及其他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关于本次转让标的相关价值评估与或有风险,意向受让方请自行尽职调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请与转让方联系。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视为对标的企业或有风险的认可与接受。转让方联系人:朱主任,联系方式:**********8。**.本项目挂牌价为****4万元,其中股权转让部分为**0万元,债权转让部分为****4万元。如本项目产生溢价的,溢价部分全部计入股权转让部分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2.嵊州市山乘置业有限公司原有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转让完成后的嵊州市山乘置业有限公司继承。3.受让方应承诺:标的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的代建代销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标的企业择优选定,其中工程施工总承包价格在浙江省****年定额(如有浙江省最新定额颁布,则以浙江省最新定额为准)基础上下浮不少于9.5%,总承包单位注册地需在嵊州市,并在嵊州市进行纳税。全过程开发建设管理服务费上限为项目地块实际含税总销售额的5.5%(项目公司人员薪酬福利上限1.5%、代建管理费上限2%、营销管理费上限2.0%)。4.受让方应承诺:保证标的企业任一地块净利润率不低于1.5%(按投入资金额为基数,基数下同),1.5%及以内部分净利润归嵊州市剡溪公共设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超出1.5%部分净利润按嵊州市山乘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股比分配。若低于1.5%,则差额部分由受让方负责向嵊州市剡溪公共设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补足,该差额部分的利润由受让方提供的担保公司出具的****万元保函作为担保。5.交易完成后嵊州市山乘置业有限公司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如涉及)6.评估基准日至交易完成日,嵊州市山乘置业有限公司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按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7.如章村路1号、2号地块开发完成后,标的企业后续拟继续通过竞拍获得其他土地进行开发的,需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