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S******D************ |
|---|---|
| 项目名称 | 哈密海新能源有限公司**0%股权及相关债权 |
| 转让方名称 | 中船海为(新疆)新能源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比例 | **0 |
| 挂牌价格 | **,**6.**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人民币**,**6.******万元,其中,转让方中船海为(新疆)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标的企业**0%股权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2.**万元;截至****年8月**日,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3.******万元债权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3.******万元。若本项目形成竞价,则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为股权部分的溢价。 2、标的企业于****年5月**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7RG********3号,以下简称“主合同”),贷款金额**8,**0,**0.**元,贷款期限**个月;为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标的企业于****年5月**日与贷款银行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含往来应收账款和收费权)》(合同编号:****年乌应质字**3号),以“哈密海新能源第十三师三塘湖风电场一期**.5兆瓦及哈密海新能源第十三师三塘湖风电场二期**.5兆瓦项目”形成的电费收费权设立质押担保。贷款银行出具了《关于哈密海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有关事宜的复函》(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受让方需积极配合贷款银行进行授信评估与调查,并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策略调整贷后方案。 3、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本项目与在北交所挂牌的乌鲁木齐市海为风电有限公司**0%股权项目及相关债权、吉木乃县海为风电有限公司**0%股权及相关债权、尉犁海为新能源有限公司**0%股权及相关债权项目整体捆绑转让,互为摘牌条件。若产生溢价,溢价部分按各项目股权部分转让底价占4个项目股权部分转让底价总和的比例分配。 5、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外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的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的**:**时前支付人民币**,**5.******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止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且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的。 4.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4)本方同意成为受让方后,除转让方已转让的相关债权,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5)本方保证用于购买产权交易标的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使用该等资金受让产权交易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6)本方已知悉标的企业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7RG********3号)、《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含往来应收账款和收费权)》(合同编号:****年乌应质字**3号)及贷款银行出具的《关于哈密海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有关事宜的复函》内容。同意成为受让方后积极配合贷款银行进行授信评估与调查,并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策略调整贷后方案。(7)本方承诺受让本交易标的的同时,须一并受让乌鲁木齐市海为风电有限公司**0%股权项目及相关债权、吉木乃县海为风电有限公司**0%股权及相关债权、尉犁海为新能源有限公司**0%股权及相关债权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