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 |
|---|---|
| 项目名称 | 重庆隆富远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渝隆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
| 转让比例 | ** |
| 挂牌价格 | **6.**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据评估报告记载:①经评估人员了解,隆富远大公司于****年1月**日与重庆市南川区宏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本金人民币玖佰万元整、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截至****年**月**日,隆富远大公司与宏耀融资担保公司未签订反担保合同,亦未见提供质押担保和第三人保证担保,仅有隆富远大公司盖章确认的抵押担保产线设备明细清单,未见抵押担保合同、质押担保合同以及质押明细和第三人保证担保合同。本次评估未考虑以上机器设备反担保事项对评估价值的影响。②根据评估人员了解,隆富远大公司承租了重庆港富实业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川区龙江大道**5号的厂房,租赁期为****年5月1日至****年5月**日。由于重庆港富实业有限公司资金问题,该厂房一直未办理结算,导致租赁费一直按暂估金额确认和支付。本次评估按前述暂定价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若后期厂房办理结算,结算金额与合同暂定金额不一致时,评估结论应作相应调整。③****年8月隆富远大公司与重庆渝隆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重庆隆富远大PC构件设计咨询及技术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以**.**元/m?的标准计算服务费,经询问财务人员由于各方面原因,****年4月以后不再按该合同价格执行,另行签订合同。因合同双方未签订补充协议,未办理费用结算,本次评估暂以财务账上数据为准,若后期与实际情况不符,评估结论应作相应调整。④重庆市南川区新裕维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未按时付款违约金系暂估金额。本次评估暂按照合同约定将资金占用费计算到****年**月**日,若后期双方协商一致的违约金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评估结论应作相应调整。特别事项详细内容请投资者参见评估报告、专项审计报告。,2、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年6月财务报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截至****年8月1日,转让方应缴纳注册资本金****万元,已缴纳****.**万元。受让方须按照标的企业章程,就转让方未足额缴纳的注册资本金履行出资义务。若受让方未按期足额缴纳后续出资导致转让方需要承担缴纳责任,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追偿,并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2.意向受让方待重庆联交所出具《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万元汇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3.本项目存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涉及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受让的相关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优先购买权实施方案》。4.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含原股东)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若有其他意向受让方或原股东有效报价,交易达成的可豁免);(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4)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5)其他违反公告或公告附件的情况。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6.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7.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