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4SH******7 |
|---|---|
| 项目名称 | 浙江昌泰电力电缆有限公司**.5%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平阳县昌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温州昌盛电力有限公司;温州华电实业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
| 转让比例 | 2.5 |
| 挂牌价格 | 2,**0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1、以下披露内容出自评估报告,具体详见评估报告:(1)昌泰电缆公司将自有的滨海二道**7号房产(温房产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号)及土地(温国用****第5-****2号),为被评估单位向交通银行温州分行银行借款**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昌泰电缆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得税优惠税率为**%,其最新一期经评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年**月8日,有效期为三年。本次评估,我们假设昌泰电缆公司此后均能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如未能此后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未能通过复审,未能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则影响评估结果。(3)昌泰电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0万元,根据公司****年8月7日修订后的章程,股东温州立东实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万元,在****年9月7日之前缴足,其余股东认缴出资****万元,由股东在****年3月**日之前缴足,截止****年**月**日实收资本为****万元,其中股东温州立东实业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万元,除温州立东实业有限公司外,其余股东注册资本金已缴足,公司历年的利润根据全体股东实缴资本比例进行分配。根据经****年**月**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该事项不影响评估结果。2、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3、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交纳交易保证金计人民币**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在受让方足额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首期交易价款后即转为首期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受让申请文件及交易保证金的,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交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确定受让方。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转让方与其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本项目涉及到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专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低于成交价款**%(含保证金)的首期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同意在收到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联交所将首期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其余款项应当提供银行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或其他转让方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半年。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产权交易机构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竞价实施方案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5、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接受本项目标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及本公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完成对交易标的截止到我方提出受让申请时的尽职调查。对标的企业所涉及的资产已经完全知悉且认可,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得以此向产权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2)若因我方原因不能受让标的股权,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未能完成产权变更登记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股权另行处置。我方愿意承担给转让方及交易所等相关各方的赔偿责任。(3)同意按照标的企业的现状接收标的资产,完全认可标的企业所有瑕疵及可能存在的问题。承诺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自行解决交易标的企业可能存在的全部问题,不以任何原因向转让方及交易所提出异议及索赔。(4)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首付款一次性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同意在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应当提供银行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或其他转让方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