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8.**万元,其中标的企业**0%股权转让底价为****7.**万元,转让方对标的企业享有的债权转让底价为****1.**万元(本息截至****年4月**日)。若本项目最终成交价形成溢价,则溢价部分为股权溢价。,2.据评估报告记载:(1)本次评估的存货-开发成本为重庆光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联建合作开发建设的“中国西部装饰材料物流中心”项目,根据光能公司、覃塑公司、安产集团、徐光伦、吴治能于****年6月**日共同签订的《中国西部装饰材料物流中心(中国西部安全第一城)项目资产权益分配协议》,项目总建筑面积为******.**m,按A、B两组对不动产进行了分割,B组资产包(5-8号楼、地下商业及车库:建筑面积合计 ******.**㎡,土地分摊面积为 ****5 ㎡)归光能公司所有,截至评估基准日分割后的不动产所有权全部登记在光能公司名下,已办理产权证。本次评估按整个项目实际开发成本的**%计算相关税、费,若与税务部门核算税费不一致,应以税务部门实际核算为准,而资产评估价值也将发生相应调整。(2)本次评估的“中国西部装饰材料物流中心”项目于****年竣工,但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未完成工程决算,工程款尚未结清,截至价值时点光能公司申报应付工程款1,**2.8万元,经审计调整后增加 **1.8万元预计工程尾款,本次应付工程款以审计确认无误后的审定数为准(即2,**6.**万元),若与实际工程决算金额不一致,资产评估价值应作相应调整。(3)本次评估的存货中地下商业及车库《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为******.**㎡,其中车库部分面积为****9.**㎡,但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地下商业及车库《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竣工分割)》中车库部分记载车位数量为****个,总面积****3.**㎡,与证载面积存在4.**㎡的差异,据测算报告描述,此误差是基于清河CIM的多测合一生产平台所采用的进位制四舍五入后造成的,本次依据合法原则,以评估对象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不考虑面积差异对价值的影响。(4)光能公司与覃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沙坪坝区马家岩下穿匝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整体收购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以**8.**万元的包干价格整体收购乙方所述的位于马家岩公交车站旁的未登记建筑 **1.**㎡’。同时,甲方与乙方签订“非住宅订购意向”,甲方同意乙方购买“中国西部装饰材料物流中心”项目1#楼第4层,订购面积不超过 **0㎡*。甲乙双方就房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截至报告日,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8.**万元的补偿款,但尚未完成“非住宅订购意向”中涉及交易,经清查,截止评估基准日整个1#楼均分配给覃塑公司,故本次不考虑该事项对评估价值的影响。(5)光能公司与覃塑公司于****年**月**日签订《房屋拆除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拆除覃塑公司所属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C号,产权证号为“房地证(****)字第****9号”的土地上的商服用房(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独立2层楼房,建筑面积为**0.**㎡',1、2层面积相等)。由于该房屋拆除后用于公共通道修建,不能在原址进行房屋建造,光能公司与覃塑公司协商约定,以双方合作开发的“中国西部装饰材料物流中心”项目4#楼1层**2.**㎡房屋和2层**8.**㎡与覃塑公司置换(实际面积存在差异时,双方按****年1月**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的分配房屋中扣减)。据《项目资产权益分配协议》,上述房屋产权归覃塑公司所有,故不属于本次评估范围。,3.据评估公司《重大期后事项说明》记载,****年**月1日至****年4月**日,转让方持有的光能公司债权金额增加了**,**7,**5.**元,包括:(1)****年**月**日光能公司新增借款本金**,**0,**0元。(2)**月1日至**月**日借款利息4,**7,**5.**元(包括新增 **,**0,**0元借款****年**月**日至**月**日4天利息 6,**6.**元及原借款本金两个月利息4,**0,**8.**元)。(3)****年1月1日起,转让方向光能公司提供借款转为无偿借款,不再计息。(4)综上,截止****年4月**日,安产集团持有的光能公司债权金额合计应为**3,**8,**5.**元(借款本金 **6,**9,**8.** 元、利息**6,**9,**7.**元)。,4.备查资料:(1)资产评估报告;(2)****年度审计报告;(3)专项审计报告;(4)****年4月财务报表;(5)职工安置方案及职工大会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