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在竞买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人民币****.******万元报价。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0万元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2、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湖南联交所备查),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专户。 3、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者拒绝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则交易保证金人民币**0万元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4、股权锁定期 (1)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年内,标的企业各股东不得将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也不得发生质押、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导致股东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所有权、表决权、收益权中的任意一项或几项可能发生变动的情形。 (2)5年股权锁定期满后,各股东已偿还所有与衡阳物流港项目有关自身债务,妥善处理完毕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与衡阳物流港项目有关的遗留问题,且在其他股东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各股东均可通过协议或市场交易方式依法依规转让所持股权。各股东转让其在标的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受让方应具备必要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以书面形式承诺,在其成为标的企业股东后将继续承担原股东在衡阳物流港项目中的义务。一方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受让权。 5、受让方须按照《产权交易合同》、《衡阳高速物流有限公司章程(修改稿)》(在湖南联交所备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责任及义务: 标的企业认缴出资额为****万元,实缴0元。受让方自愿承担转让方应承担的**%股权对应的全部股东责任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应由转让方履行的**%股权对应的出资义务),转让方无需再承担**%股权对应的出资义务。 (1)按所持股比承担项目资本金出资义务 衡阳物流港项目资本金人民币****0万元,由衡阳物流公司各股东按持股比例缴纳,其中人民币****万元计入衡阳物流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0万元计入衡阳物流公司资本公积。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货币形式缴纳**%股权对应股东项目资本金出资额的**%(****.**万元)至衡阳物流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