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E**********************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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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资格 | -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年1月**日**:**,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0元 人民币 |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元 人民币 | ||||||||||||||||||||||||||||||||||||||||||||||||||||||||||||
| 评标办法 | 水利施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
| 开标时间 | ****-**-** **:**:** | ||||||||||||||||||||||||||||||||||||||||||||||||||||||||||||
| 开标地点 | 开标室(4) | ||||||||||||||||||||||||||||||||||||||||||||||||||||||||||||
| 开标方式 | 待定 |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否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暂无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福建省木兰溪下游水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干流段生态廊道工程二期)-十里风光带施工补充通知(二) 各投标人: 现对“福建省木兰溪下游水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干流段生态廊道工程二期)-十里风光带施工”项目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工程最高控制价更改为人民币********1元。其中不可竞争金额为: ******9元。招标文件中有关最高控制价部分一并更改。 二、本项目的控制价、工程量清单,详见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发布的本通知的附件,上述材料以本次上传文件为准。 三、本项目工期要求:总工期**0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 四、本项目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2年。 五、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保证金到账时间修改为****年2月**日**点**分**秒。 六、对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进行修改: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中增加“**、本项目人工费、机械费风险包干。”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中增加“**、本招标项目招标要求的关于本工程参考品牌及厂家(详见合同条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5.1条款参考品牌)。参考品牌及厂家作为投标人投标参考。投标人可以直接选用一种参考品牌及厂家中的材料,也可以自行另选品牌及厂家,但所选的品牌及厂家品质(品牌及厂家知名度、技术标准和质量等级)应当相当于或不低于参考品牌及厂家,投标人应提供相应品牌及厂家的偏差表。投标文件中未明确品牌及厂家的,投标人中标后应在参考品牌及厂家中选择一种经招标人同意的品牌及厂家材料进行采购。” 七、对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专用条款进行修改: 1、增加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后可更改部分品牌及厂家,并按实调整设备价格。承包人所用的设备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后方可使用,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材料。” 参考品牌:
2、原内容为:“**.3.2 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量进度款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拨付。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进度款=已核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招标人预算中的相应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其中中标价降幅系数=(工程预算价-中标价)÷工程预算价×**0% 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总工程价款的**%时,暂停付款,预留**%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并经财政审核结算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工程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结束后一次性付清,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2年。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如“闽水杯”等)后支付结算总价的5%,获得国家级水利工程优质奖(如“大禹奖”等)后支付结算总价的6%。” 现修改为:“**.3.2 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量进度款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拨付。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进度款=已核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招标人预算中的相应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其中中标价降幅系数=(工程预算价-中标价)÷工程预算价×**0% 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总工程价款的**%时,暂停付款,预留**%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完工)验收通过并经财政审核结算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工程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结束后一次性付清,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2年。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如“闽水杯”等)后支付结算总价的5%,获得国家级水利工程优质奖(如“大禹奖”等)后支付结算总价的6%。” 3、增加**.**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方式承包,发生下属情况下合同总价不予调整:①工程量清单核对澄清之后,仍有错、漏,导致工程预算价不准确的;②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以内(含**%)的;③施工期间除主要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价格变化的;④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变化而采取临时措施的;⑤人工、机械费价格变化的 4、增加**.**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方式承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合同价:①地质变化、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②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钢材、水泥(非商品砼用)、商品砼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过**%的。 八、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其它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莆田市生态水系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年2月7日 |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