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人 | 名称:旌德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旌阳镇西门中路5号 | |
| 代理机构 | 名称:安徽华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地址:旌德经济开发区篁嘉园区篁嘉大道2号 | |
| 项目名称 | ****年旌德县农村公路提质改造项目(第四批) |
| 项目编号 | JDX-GC-GK-******4 |
| 开标时间 | ****年6月**日9时**分 |
| 第一中标 候选人 | 名称:淮北市恒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烈山南路**3号 | |
| 投标报价:******2.**元 | |
| 工期:**0日历天 | |
| 质量标准: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 |
| 综合得分:/ | |
| 项目负责人:齐健 | |
| 相关证书名称:公路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 |
| 证书编号:皖**************** | |
| 项目总工:尹浩 | |
| 职称:公路与桥梁工程工程师,证书编号:******** | |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
| 企业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 |
| 投标资格业绩:/ | |
| 企业业绩:/ |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
| 其他:/ | |
| 第二中标 候选人 | 名称:安徽仲泽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地址: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黄岭镇大刘庄村后刘村**-9号 | |
| 投标报价:******5.**元 | |
| 工期:**0日历天 | |
| 质量标准: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 |
| 综合得分:/ | |
| 项目负责人:张钱龙 | |
| 相关证书名称: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 |
| 证书编号:皖**************** | |
| 项目总工:蒋飞 | |
| 职称:公路工程工程师,证书编号:(FG)******** | |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
| 企业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 |
| 投标资格业绩:/ | |
| 企业业绩:/ |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
| 其他:/ | |
| 第三中标 候选人 | 名称:安徽省林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固镇路****号铂悦府商业**2 | |
| 投标报价:******4.**元 | |
| 工期:**0日历天 | |
| 质量标准: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 |
| 综合得分:/ | |
| 项目负责人:陈良杰 | |
| 相关证书名称: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 |
| 证书编号:皖**************** | |
| 项目总工:李玉如 | |
| 职称:公路工程工程师,证书编号:******************3 | |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
| 企业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 |
| 投标资格业绩:/ | |
| 企业业绩:/ |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
| 其他:/ | |
|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 |
| 被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单位、否决依据和原因) | / |
| 公示时间 | ****年6月**日-****年6月**日 |
| 其他 | 一、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投标人应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书面提交异议。招标人联系人:赵工,联系电话****-******2,招标代理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 二、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在工作时间向旌德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投标人可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书面提交,联系电话:****-******7。 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1、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有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书面异议。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对弄虚作假进行异议、恶意异议、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异议均查无实据的投标人,将按照《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评审情况一览表: 评审情况一览表.pd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