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公告
| 标的名称 | 重庆市彭水县工业园区保家组团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征集合作方 |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5.0E-6万元/kwh |
| 信息披露开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 资产类型 | 其他资产 |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 标的名称 | 重庆市彭水县工业园区保家组团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征集合作方 | ||
| 标的情况 | - | ||
| 标的所在位置 | 彭水自治县保家镇鹿山社区一组、三组、彭水自治县保家镇鹿山居委一组、彭水自治县保家镇大河坝村一组、二组 | ||
| 转让底价 | 5.0E-6万元/kwh | ||
| 评估报告文号 | - | ||
| 评估基准日 |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马老师 | 联系电话 | **********4 |
| 转让方名称 | 彭水县泰安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 ||
| 行为批准机构 | 彭水县泰安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系重庆市彭水县工业园区保家组团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征集合作方,合作期限**年。现拟按电费分成收益不低于0.**元/度为转让底价,公开征集合作方。 二、合作方资格条件 (1)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营业执照应包括太阳能发电技术、节能管理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等光伏发电相关经营范围。 (3)具备运营光伏发电项目的相关经验。(需提供近3年内建设运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 (4)在报名当日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报名当日“信用中国”打印的查询证明(并加盖意向合作方公章)为准。 (5)本次征集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三、征集方权利义务 1.由征集方协助合作方申请光伏电站备案、发电并网等手续; 2.合作期间,对运营期间的电站的运营数据、运维现状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3.按月向合作方收取电费分成收益。 四、合作方权利义务 1.合作方承担所建光伏项目屋顶所有防水设施设备及安装; 2.由合作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方案,并承担相应费用,方案须征得征集方同意; 3.合作方负责设备及材料采购、安装、调试及检测等工作,确保光伏项目及配套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征集方负责监督; 4.合作方需全额投资,根据变压器供应的楼栋,该楼栋屋面需满铺; 5.合作方负责电站日常监控、故障处理、巡检巡查、电站全站主材、辅材以及配件的更换、清洗保养、电站维修等工作,确保电站的稳定运行,所有费用均由合作方承担; 6.所有安全生产责任由合作方承担; 7.通过光伏发电项目产生的电能按0.6元/度(定价)向园区企业收取,并缴入由合作方名义开户、征集方监管的公共账户中; 8.合作期间,项目电费分成收益按月与征集方结算,并按时支付房屋屋顶使用费。 关于电费分成收益与房屋屋顶使用费相关情况,详见附件实施方案。 五、本项目挂牌期自****年9月1日起至****年9月7日,挂牌期满,若未征集到意向合作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到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六、意向合作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提交合作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以到账为准)。 七、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交易双方按照电费分成收益单价不低于0.**元/度与意向合作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合作方。 八、为保护征集方和合作方的合法利益,征集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合作方一旦提交合作申请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征集方原因,意向合作方(合作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征集方有权扣除合作方所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给征集方的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合作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合作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征集方签订合作协议或未按协议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合作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合作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合作方被确定为合作方后,在合作协议生效且结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后,可凭合作协议和征集方出具的书面退款函到重庆联交所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重庆联交所原路径全额无息返还。其余意向合作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九、本次征集合作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合作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及周边入驻企业现状;本标的部分房产尚未未办理产权证;用于铺设光伏发电设施的屋顶面积系征集方自行测算等)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和合作协议及公告的相关约定使用,提交合作申请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成为合作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投资经营风险、责任、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合作协议、拒付相关款项、放弃或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十、意向合作方应在被确定为合作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征集方签订合作协议,并在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项目服务费(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承诺函)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将履约保证金**万元一次性支付至征集方指定账户。 十一、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征集方负责,移交后标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物管、场地维护、设备安装及维护、公用设施费、防火安全等费用)由合作方自行负责(需征集方名义缴纳的以征集方名义缴纳)。 十二、除第十一条所述费用外,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由征集方、合作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作协议约定各自承担。 十三、标的踏勘联系人:马老师,**********4。 备查资料:不动产权证书、征集合作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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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2)营业执照应包括太阳能发电技术、节能管理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等光伏发电相关经营范围。(3)具备运营光伏发电项目的相关经验。(需提供近3年内建设运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4)在报名当日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报名当日“信用中国”打印的查询证明(并加盖意向合作方公章)为准。(5)本次征集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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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设定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 交易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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