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公告
| 标的名称 | 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1号1号门面招租 | ||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0.****万元/月 |
| 信息披露开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永川区 | 资产类型 | 房地产租赁 |
招租方承诺
本招租方现提出申请,将本资产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租赁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租赁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租赁,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4、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简况
| 标的名称 | 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1号1号门面招租 | ||
|---|---|---|---|
| 坐落 | 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1号 | 楼盘名称 | 文理附中招待所 |
| 租赁底价 | 0.****万元/月 | 租赁期限(年) | 3 |
| 租金支付方式 | 按年支付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递增方式 | 不递增 | 招租用途 | 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环保、安全要求,不得用于可能影响校舍安全或周边环境的行业 |
| 产权证号 | 渝(****)永川区不动产权********1号(大证未分割) | ||
| 楼层 | 1层(临街层) | 结构 | 混合结构 |
| 房屋证载用途 | 其他用房 | 招租面积(㎡) | **.** |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是 | 移交时限 | 合同生效且承租方已付清支付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待原租赁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现状移交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 | ||
| 评估/咨询/估价报告文号 | -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成老师 | 联系电话 | **********9 |
招租方简况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文理学院附属中学校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 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对应的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2. 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交易双方按照招租底价与合格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用互联网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承租方。优先权人要行权的,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到重庆联交所办理意向登记并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若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未办理意向登记或未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均视为其放弃优先承租权。 3. 为保护招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招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租赁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合同约定转为首期租金,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4. 本次租赁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承租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有租赁,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本次出租不包含室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标的系大证未分割,招租面积系出租方自行测量,具体以实际移交为准等)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和租赁合同及公告的相关约定使用。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完全了解标的现状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承租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合同、拒付相关款项、放弃承租或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5. 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第一年度租金)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剩余租金由招租方与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相关款项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出租。 6. 意向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租赁期满如承租方无违约情形的,招租方将在标的清退手续完结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方违约或造成招租方损失,招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7. 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移交后标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气、电话、宽带、空调、闭路电视、物管、场地维护、设备安装及维护、社会综合治理、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费、防火安全、门前三包、保卫、卫生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 8. 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由招租方、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9. 本次交易转让方为行政事业单位,只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票,不提供税务发票。受让方若需增值税发票,须自行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并缴纳相关税费。税金根据交易标的物及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 本次招租面积系根据招租方自行测算面积取得,与实际面积可能存在误差,最终标的面积以现状交付为准,不因面积不符而影响成交结果。 **. 承租方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方负责租赁期期间标的日常维修维护和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产生的费用;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或修建有损安全的建筑物,如需装修或增设设施,须事先征得招租方书面同意,装修形成的不可移动设施,在租赁期满后无偿移交招租方所有;承租方应做好标的安全管理工作,自行承担租赁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 **. 备查资料:原租赁合同、估价报告、产权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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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报名时须提供: (一)自然人:年满十八周岁者,须提供身份证;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者,须提供身份证及社保缴纳记录。 (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6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设定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永川分中心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周老师 | 联系电话 |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