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人: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项目名称: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年房屋租赁服务项目
标项一
标的名称: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年房屋租赁服务(支队本级营房)
数量:1
预算金额(元):******7.8
单位:年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年房屋租赁服务(支队本级营房)
标项二
标的名称: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年房屋租赁服务(车管所营房)
数量:1
预算金额(元):******
单位:年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年房屋租赁服务(车管所营房)
标项三
标的名称: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年房屋租赁服务(滨海大队营房)
数量:1
预算金额(元):******
单位:年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年房屋租赁服务(滨海大队营房)
标项四
标的名称: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年房屋租赁服务(皋埠中队临时用房)
数量:1
预算金额(元):******
单位:年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年房屋租赁服务(皋埠中队临时用房)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标项一供应商名称:绍兴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标项二供应商名称:浙江滨海新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标项三供应商名称:浙江滨海新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标项四供应商名称:绍兴鑫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标项五供应商名称:绍兴市聚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标项一供应商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大道**8号**层(住所申报); 标项二供应商地址:浙江省绍兴滨海新区南滨东路**号4楼; 标项三供应商地址:浙江省绍兴滨海新区南滨东路**号4楼; 标项四供应商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杨浜村工农**0号**幢3楼**4室; 标项五供应商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东安村。
三、公示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2.标项五“袍江大队涉案停车场租赁”
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袍江大队因交通管理业务工作需要,需租赁一处用于违法涉案车辆停放的场所。经向绍兴市机关服务中心申请批准,同意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袍江大队租用合适场所及房屋作为涉案车辆停车场,可租用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大于****平方米。如需满足袍江大队交通管理业务的交通便利需求,场地地理位置需设在袍江大队交通管理业务管理区域内最为便利。如需满足袍江大队日常违法涉案车辆停放管理业务的功能要求【值班室1间(满足3人办公的独立工位)、休息室1间、涉案小型物品存放仓库1间,停放摩托车、电动车的固定车棚面积不少于**0平方米等】,场地建筑面积需保障在约****平方米(**亩)以上,且租金不高于**0元/㎡/年。场地配套设施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监控摄像头、门禁系统等,以保障办公环境的安全,确保人员的人身安全。
结合采购人上述基本实际需求情况,经采购人市场调研,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袍江东星村越英路与于越东路交汇处东北角停车场及部分房屋,出租权归属绍兴市聚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该点位地理位置、场地面积、场地配套附属设施等各项硬件条件,可完整匹配采购人项目全部使用需求,无其他可选替代房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
鉴于以上情况,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年房屋租赁服务项目申请变更采购方式,标项一“支队本级营房租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绍兴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采购,标项二“车管所营房租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浙江滨海新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采购,标项三“滨海大队营房租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浙江滨海新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采购,标项四“皋埠中队临时用房租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绍兴鑫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进行采购,标项五“袍江大队涉案停车场租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绍兴市聚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进行采购。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卧龙路1号裕众大厦B楼4楼
项目联系人:叶梦雯、阮建宏
项目联系方式:****-********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联 系 人:韩警官
联系电话:****-********
传 真:/
地 址:绍兴市越城区越西路1号
2.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论证报告.pdf (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