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人:瑞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项目名称:瑞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开发区中队业务用房租用项目
标的名称:瑞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开发区中队业务用房租用项目
数量:3
预算金额(元):******0
单位:年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瑞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开发区中队因业务开展需要现需对业务用房租用,租期3年。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0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1、瑞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开发区中队因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工作人员较多,且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场务用房、业务用房、及附属用房等,整体租赁面积较大,辖区内满足条件的可租赁区域较少。
2、浙江顶味食品有限公司位于经济开发区上东路**9号办公楼一层、二层及五层使用面积满足租赁要求,且相关房屋已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了布局及装修,可满足瑞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开发区中队的日常办公需求。如再另行租用其他地点作为办公区域需再次重新规划布局及装修,所耗时间较长,费用较高。
3、该租赁地点周边交通较为便利,便于瑞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开发区中队日常业务的开展及为辖区人民群众服务。
4、本次租期暂定为3年,租用时间较短。
鉴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及瑞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开发区中队工作的特殊性及实际情况,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用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规定,鉴于以上原因,本项目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建议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对象为:浙江顶味食品有限公司。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浙江顶味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瑞安市经济开发区上东路**9号
三、公示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2.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瑞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联 系 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
传 真:/
地 址:瑞安市瑞祥大道**9号
2.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瑞安市财政局(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温州))
联 系 人: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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