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邮政速递法律文书(****年度)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邮政速递法律文书(****年度)
数量: 1
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预算金额: ******0 元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1、法院法律文书及公文资料邮政特快专递服务(以下简称“法院专递”);2、确定的业务庭(局)现需“法院专递”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内标准快递服务、上门揽收服务、"门到门”投递服务、查询服务、时限服务、反馈“回执联”服务等;3、需上门揽收邮件;4、上门收寄人员要严格检查封装。是否完好;5、查询服务;6、集中打印封装服务;7、驻点服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采用单一源方式采购,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4.国家邮政局《关于重申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局监传【****】**号)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
5.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在两个“一站式”建设中开展集约送达工作合作协议书》里第二部分合作内容第二条指出双方共同推进邮政集约送达工作系统与全国法院统一送发达平台深度融合,乙方参与共建信息化平台,并做好运维工作。乙方承担诉讼文书集中打印和异地集中打印,建成中国邮政集约送达服务系统开展集约送达工作。最高院****年**7号明传《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送达平台建设和应用的通知》第四条要求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在全国主要城市建设集约送达服务中心,办理送达事务。人民法院办案信息系统通过人民法院送达平台与中国邮政信息系统对接,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集中打印系统随人民法院送达平台同步部署,实现打印和送达任务自动分配。
第三条指出要推进邮寄送达集约化办理,双方共同推进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工作统一集中办理,作为人民法院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国邮政集约送达服务模式纳入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架构,并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推广、规范使用。目前按照此项要求,要在邮寄送达的基础上,邮政提供送达工作统一集中办理,提供综合送达服务。
6.本次采购的内容为:文书送达服务。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诉讼文书均属国家机关公文类别,只能由邮政;">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地址:合肥市新站区天水路与皇藏峪路交口东南角
三、公示期限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无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人
联系人: 沈爱华
联系地址: 合肥市瑶海区新海大道**号
联系电话: **********1
2. 财政部门
联系人: 孙润萌
联系地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潜山路1号
联系电话: ********
3.采购代理机构(如有)
联系人: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