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炉除尘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电炉除尘设备采购项目,招标人为中车大同电力机车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电炉除尘设备采购项目项下电炉除尘设备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1项目概况:电炉除尘设备(1套)
2.2项目编号/包号:****-****SCCZB**3/**。
2.3本次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主要技术参数、交货地点、交货期见下表:
| 序号 | 设备名称 | 主要技术参数 | 数量 | 交货期 | 交货地点 |
| 1 | 电炉除尘设备 | **.2系统风量:>******m3/h; **.3吸尘点负压:>-****Pa **.7剩余灰尘含量:≤**mg/m³。 | 1套 | 合同生效后**0天内安装完成 | 中车大同电力机车有限公司铸造分厂 |
| 备注:具体详细内容详见招标文件供货要求。 | |||||
*3.1投标人必须是制造商,不允许代理商投标(本项目制造商指电炉除尘设备的整体集成商)。
*3.2投标人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若为新成立或新开户的企业,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试点地区的不适用但须提供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的复印件。
*3.3投标人自****年1月1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应具有与本次招标内容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制造或销售业绩,并提供自****年1月1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业绩清单,投标人须出具相关销售合同复印件(含合同首尾页、盖章页、设备名称、型号(如有)及清单页(如有)等)作为证明材料。
*3.4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以及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如为事业单位,可提供****年-****年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成立不满三年的投标人,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年的对应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对应年度财务报表,若提供合并报表,以合并报表为准)。
*3.5投标人须提供开标日期前3个月内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该原件的复印件。
*3.6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若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人须提供网站截图或报告等证明材料。最终以评标当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现场查询结果为准。失信人信息查询方式:“信用中国”(******)。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1潜在投标人可于****年7月6日起至****年7月**日登录中化商务电子招投标平台(******)通过网上支付方式领取招标文件并支付平台使用及技术支持费(平台使用及技术支持费:****元人民币/包件)。潜在投标人需先进行网上注册(免费),具体步骤请参考帮助中心-招投标指南。支付成功后,可下载招标文件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4.2如在注册和购买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联系平台在线客服。
4.3未在中化商务有限公司登记获取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拒绝。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年7月**日上午9:**时(北京时间),地点为: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西环路北馨西园外围**幢漫心酒店负一层会议室。
5.2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1开标时间为:****年7月**日上午9:**时(北京时间)。
6.2开标地点为: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西环路北馨西园外围**幢漫心酒店负一层会议室。
7.1本次招标公告在仅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公示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为准。中化商务有限公司未授权任何公司及个人转载相关信息。中化商务有限公司郑重提醒各潜在投标人注意:与本项目相关的招标事宜均须与中化商务有限公司指定人员联系,中化商务有限公司对任何转载信息及由此产生的后果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7.2本项目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详见中化商务有限公司联系方式,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针对本项目的任何异议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加盖异议单位公章)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至中化商务有限公司指定联系人。
本项目的监督部门为:中车大同电力机车有限公司纪委
地 址:山西省大同市前进街1号
邮 编:******
招标代理机构: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号院平安幸福中心B座**层
邮 编:******
业务联系人:王昕晨/肖智勇/姜伍真/庞昊/于广洋/黄明娟/高晗
业务联系电话:**0-**** ****/****(电话无法取得联系时请通过邮件联系)
电子邮件:****/****/****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中化项目经理签名(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中化商务有限公司中化商务有限公司(章) (盖章)
****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