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规划西六路及西八路辅路新建工程
补充通知(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年6月**日发布的“东莞松山湖规划西六路及西八路辅路新建工程”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招标文件第**页第四章评标办法条款号第2.2.4(4)“业绩”修改为:
| 2.2.4(4) | 其他因素 | 业绩 | 8分 | 投标人自****年1月1日至今成功完成过的单项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每完成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万元的,得4分。 本项最高得8分。 注:①类似工程的认定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4 项。②有效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的时间为准,一个合同为1项业绩,不可重复计分;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或施工许可证扫描件、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关键页复印件(需包含合同协议书等能反映主要工作内容和合同双方签证盖章页等能反映评审因素信息即可)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评审依据(三项材料缺一不可)③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是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投标人须为该业绩的牵头人,并提供作为牵头人的证明材料(如: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材料中能体现出牵头人身份的内容),否则不得分。④须提供业绩合同关键页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能反映合同金额等主要内容)复印件;⑤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是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施工与其他内容(如设计、咨询等)组合在一起发包的业绩,投标人必须是负责施工任务的成员(须提供能体现出投标人负责施工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⑤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满足,即可得分。 |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