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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施河社区安凯北区三层楼经营权转让

发布日期:202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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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施河社区安凯北区三层楼经营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施河社区安凯北区三层楼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BBFCJ****6

委托方

合肥聚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性,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联系方式:****-********、********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年6月**日9:**始至****年7月8日**:**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 **** 7 9 日9:**至**: **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转让期限(年)

转让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市包河区施河社区安凯北区三层楼经营权

6

**.****

1.9

1.合肥市包河区施河社区安凯北区三层楼位于包河区施河社区长春街安凯北区内,经营房产为框架结构,层数为一至三层,本次经营权转让的建筑面积约****.**�O,面积仅供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存在差异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具体区域范围由意向方自行向委托方咨询了解确认。

2.经营房屋权属情况:无土地证,无房产证,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此产生的房屋拆改建、装饰装修所涉及的费用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相关风险。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标的房屋权属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3.水分户及使用情况:有单独的分表,能正常使用。

电分户及使用情况:有单独的分表,能正常使用。

燃气分户及使用情况:无燃气,如受让方需开通办理,请自行咨询燃气公司办理,费用自行承担。

消防网管、消防验收情况:无。

4.施河社区安凯北区三层楼总建筑面积约****�O,其中:商业部分建筑面积约**3�O,办公(公寓)部分建筑面积约****�O。本次经营权转让范围扣除两处委托方自留区域,分别为:①一层浴池区域,建筑面积约**5�O、②二层党支部办公区域,建筑面积约**.**�O,上述两处区域不在本次经营权转让范围内,受让方不得干扰、占用委托方自留区域的正常使用。详情须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5.经营房屋未清空,屋内可移动设备以及可拆除物品均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本项目成交后,原经营方搬离、房屋交付等事项(如涉及)由委托方负责协调处理,具体情况须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6.本公告标的的位置图及现场图已经以附件形式上传,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查阅公告中相关附件。图片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意向受让方实地踏勘为准。

经营房产

用途要求

1.标的转让用途:一层:商业,优先经营社区便民服务等业态;二、三层:商业、办公、仓储等业态。

2.其他要求:不得从事高污染、高噪音、易燃易爆等有碍居民生活的、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

3.受让方经营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受让方承担。

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经营费用支付:经营费用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前两年经营费用为成交价,第三年、第四年经营费用在第二年经营费用的基础上递增5%,第五年、第六年经营费用在第四年经营费用的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

2、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一次性支付首期经营费用,下一期经营费用须提前**日支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3、本项目给予免经营费用装修期三个月,包含在经营期内,分摊至前三个合同年度的第四个月给予。

4、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经营费用总和,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三、转让要求

1.标的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经营房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房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经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经营费用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不影响合同履约。

3.经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运营或承包运营、托管运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标的房屋。

4.经营期内,受让方负责经营场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标的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经营期内,受让方施工方案须报物业公司及委托方同意并依法依规报备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受让方对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严禁转移、遮挡、破坏楼道内现有供配电设施,经营期内须无条件配合委托方、物业公司及相关部门对消防通道及供配电设施的安全检查及故障维修。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标的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经营期内标的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经营期内,受让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全部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委托方无关。

6.经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经营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经营费用按照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经营期内,受让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全部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委托方无关。

8.《经营权转让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标的房屋在合同终止后**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9.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特别说明:

(1)经营期内, 受让方须配合 委托方、物业公司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受让方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出店经营,不得在室外从事未经许可的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不得随意在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条幅、设置宣传标志。

(2)经营期内,受让方经营的所有业态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受让方需对经营业态的资质及合规性进行审核,严禁经营违法违规项目,如出现违法经营行为,相关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 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结)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结)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农村产权”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5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咨询电话:****-********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 交易保证金 状态为“已支付”的 意向受让方 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本公告上传附件)

重要提示: 请使用IE**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 意向受让方 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 交易保证金交纳 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经营费,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利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 )意向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 意向受让方 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未按交易文件约定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七号楼5楼**6室,联系电话: ****-******8 8。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成交方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一次性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以成交总价(经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2.4%;超过**0万元至**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0万元至****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为0.**%;超过****万元的部分至****0万元的部分,为0.**%;超过****0万元的部分,为0.**%。交易服务费不足****元的,按****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经营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张经理,联系电话:**********4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鲍工,联系电话:****-********、********(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七号楼5楼)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

经营权转让 合同

转让 方( 以下简称 甲方 ):

受让方( 以下简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产提供给乙方作为 经营使用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经营房产及其附件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1、 落于 ,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结构为 ,该 经营 房产用途为

2、房产使用用途:

第二条 :经营房产使用期限

营房产使用期限共 年,甲方自 日起将经营房产交付乙方使用,至 日收回。甲方向乙方提供 经营费用 装潢期 月( 日至 日)。

第三条:经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首年 经营费用 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递增情况 : 经营 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 经营费用 3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 清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 经营费用 全部 交入甲方指定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在 合同签订 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大写: 元)。

2、如乙方经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 转让 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 经营费用 后,应于 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 、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转让时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经营房产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

第六条:房屋收回

1 、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 **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经营 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乙方同时应结清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房屋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房屋使用期间,乙方对 经营 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相关规定施工, 工程 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 经营 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 损害 甲方 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受让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 甲方 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2、乙 方在 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 相邻 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3、如乙方因 经营 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 需的 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 经营 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 使用 状态,转让期内, 经营 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 经营 房产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 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 ** 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 经营 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 经营 证照所需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 经营 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 经营 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 赠与 、互易、出资 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7、合同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 缴纳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 经营 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 经营 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 经营 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 经营 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 与房屋 经营 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甲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 经营 期内,全部 经营 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受让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协助。

7 、经营 期内,由乙方负责物业管理,费用自理。物业管理范围包括 经营 房屋单体部分、室外广场,室外广场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 经营 性行为。乙方在 经营 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 经营 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8、 经营 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 运营 或承包 运营 、托管 运营 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 经营 房产。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 经营 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 订的 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转让标的对应房产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 经营 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 经营 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经营 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 以及 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 经营 期间因 经营 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 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 经营 时间结算 经营 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 经营 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 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 ** 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整体租赁 运营 、承包 运营 、托管 运营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 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乙方 经营 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 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经营 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二)如因甲方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本合同时:

1、如解除时乙方经营期 的,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如解除时乙方经营期 的,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如解除时乙方经营期 的,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上述违约金在抵扣乙方实际经营时间应支付的经营费后,甲方应将乙方预交的剩余经营费(如有)无息退还乙方。

三) 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 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

二)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三) 经营 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如乙方距提出申请之日起超过**天后交还房屋,则经营费用结算至交房当日止;如乙方距提出申请之日起未满**天即交还房屋的,也必须交满申请之日后**天内的全部经营费用。

(四)因乙方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

1、若确认解除之日时,乙方经营 的,则乙方应按照首年经营费标准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不计经营费装修期间的经营费,并按照下述的经营期 的违约金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若确认解除之日时乙方经营期 的,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若确认解除之日时乙方经营期 的,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若确认解除之日时乙方经营期 ,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 经营 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 转让费用 ,除须补交 转让费 外,每迟付一天应 标准承担违约金。

六) 经营 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 转让费 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 转让费 外,每延迟一天还应 按照 标准承担违约金。

七) 乙方 受让 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 交纳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转让房产对应的 经营 权,甲方在 经营 期满 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 经营 期满 日内将 经营 房产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甲方继续对 经营 房产进行 经营 权转让,乙方若愿意继续 经营 ,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转让竞标,在同等条件下对 经营 房产的 经营 权享有优先受让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查 份。

甲方( 章): 乙方( 签字/盖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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