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事项说明 | 一、本次处置项目为宜宾市惠宜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批废铅蓄电池和危废固体废物处置项目。 1、标的一:在确定每次的过磅数量后,投资方在拉货当日一次性付给转让方当次的处置款项。 2、标的二:在确定每次的过磅数量后,委托方在处置方拉货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给处置方当次的处置款项,处置方在三个工作日内给委托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7)、《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的要求,进行贮存和处置,确保该批资产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三、项目成交后,受让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理完移入地环保手续,受让方应确保危险废物处置符合国家及地方环保标准,处置后污染物排放达标,并承担处置过程中的环保责任。受让方负责危险废物的装车、运输,受让方应使用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及人员,并购买足额的环境污染责任险和货物运输险。因受让方未按法规要求处置、运输危险废物,导致转让方被环保、交通等部门处罚或承担连带责任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追偿全部罚款、损失及维权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 四、本次处置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租赁等影响交易的情况。 五、本次处置的交易标的均以拆除并集中堆放,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整体转让和交接,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六、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若需前往标的现场查证标的物,请自行现场查证。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查证标的物、对照实物实地查看标的标的范围、照片、规格、型号、数量、成新度和功能情况等。 七、本次处置的交易标的,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如意向受让方在交易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八、本次资产处置过程中,转、受双方应当共同配合,于《危险废物终端处置委托协议》、《废铅蓄电池处置协议书》生效且受让方按约定足额支付完交易价款后,应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元,协议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转让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九、交货方式:受让方应自备车辆到指定地点提取,且不得在转让方场地对标的进行分解、拆解。交易标的提取过程中的装卸、搬迁、运输等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保证相关作业人员安全,遵守转让方相关区域管理规定,并承担标的装卸、搬迁、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 若受让方(或受让方雇佣人员)在提取标的物的过程中造成转让方或任意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则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十、受让方应严格按照双方签署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书》的约定按时完成交易标的的提取;若未按时完成交易标的的提取,超过约定时限部分的场地费用及由此引发其他各种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一、受让方在《危险废物终端处置委托协议》、《废铅蓄电池处置协议书》约定的时限内将标的物运输离开转让方保管场地即视为该交易标的物完成交付;因受让方原因超过《危险废物终端处置委托协议》、《废铅蓄电池处置协议书》约定的时限未将标的物运输离开转让方保管场地且未按转让方要求整改的,视为交付完成。交付后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将交易标的物运离存放场地后,应做到工完场清。在运输的过程中,必须保证现场以及运输路途中安全和清洁。 十二、受让方在成交后不得以标的数量、容量和规格差异、市场行情波动等提出变更成交价要求,受让方须自行承担可能因此差异而产生的相关风险。 十三、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书》、支付产权交易价款、按时完成提货等情形,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将按西南联交所《保证金处置办法》进行处置,且转让方有权取消其受让资格。若造成转让方其他损失的,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其他损失。 十四、特别说明: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以及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交易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十五、交易保证金不抵扣每次的处置价款,只抵扣交易服务费,本次资产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十六、其他事项详见《危险废物终端处置委托协议》、《废铅蓄电池处置协议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