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SC******3 |
|---|---|
| 项目名称 | 宜宾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持有的一批二手物资处置项目 |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 转让方名称 | 宜宾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翠屏区 |
| 挂牌价格 | **7,**0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5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转让事项说明 | 一、本次转让标的为宜宾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持有的一批二手物资,挂牌价格为**.**万元(含税价),具体详见《资产处置明细表》。 二、本次转让标的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租赁等影响交易的情况,按现状对外整体转让,请意向投资方自行对本次处置的资产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资产的照片、数量、质量、重量、规格、尺寸、完整度及性能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等),一经报名出价则表示知晓并认可本次处置资产的现状。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如与实际勘察有任何出入,均不影响此次成交价格。《资产处置明细表》仅作为参考,以现场移交为准。 三、项目成交后,受让方竞买的充电机、充电模块里面的废弃电路板(含已拆 / 未拆元器件)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7)的要求,进行贮存和处置,确保该批资产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四、项目成交后,受让方负责危险废物的装车、运输,受让方应使用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及人员,并购买足额的环境污染责任险和货物运输险。因受让方未按法规要求处置、运输危险废物,导致转让方被环保、交通等部门处罚或承担连带责任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追偿全部罚款、损失及维权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 五、本次转让标的均已拆除并集中堆放,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整体转让和交接,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六、本次转让标的,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如意向受让方在交易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七、 本次资产处置过程中,转、受双方应当共同配合,于《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书》生效且受让方按约定足额支付完交易价款后,受让方应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履约保证金****0元;协议期满受让方无违约行为的,转让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八、 交货方式:受让方应自备车辆到指定地点提取,且不得在转让方场地对标的进行分解、拆解。交易标的提取过程中的装卸、搬迁、运输等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保证相关作业人员安全,遵守转让方相关区域管理规定,并承担标的装卸、搬迁、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若受让方(或受让方雇佣人员)在提取标的物的过程中造成转让方或任意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则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九、受让方应严格按照双方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书》的约定按时完成交易标的的提取;若未按时完成交易标的的提取,超过约定时限部分的场地费用及由此引发的其他各种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 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书》约定的时限内将标的物运输离开转让方保管场地即视为该交易标的物完成交付;因受让方原因超过《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书》约定的时限未将标的物运输离开转让方保管场地且未按转让方要求整改的,视为交付完成。交付后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将交易标的物运离存放场地后,应做到工完场清,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保证现场以及运输路途中的安全和清洁。 十一、受让方在成交后不得以标的数量、容量和规格差异、市场行情波动等提出变更成交价要求,受让方须自行承担可能因此差异而产生的相关风险。 十二、 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书》、支付产权交易价款、按时完成提货等情形,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将按西南联交所《保证金处置办法》进行处置,且转让方有权取消其受让资格。若造成转让方其他损失的,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其他损失。 十三、 特别说明: 1.若投资人竞得标的后,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上述全部有效资质文件及相关合同、协议,或经核查资质不符合要求、存在弄虚作假的,则本次竞价成交结果自动无效,转让方有权不予签订交易合同、不予移交标的,并全额没收交易保证金,投资人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及不良后果,转让方同时有权对标的另行处置。 2.投资人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交易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十四、 本次资产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十五、 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书》等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