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N****GQ****** |
|---|---|
| 项目名称 | 新疆文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持有新疆七彩之丹山地度假有限公司**0%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新疆文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 |
| 转让比例 | **0 |
| 挂牌价格 | **6.6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截至评估基准日****年9月**日,标的企业其他应付款为****.******万元,为欠付转让方借款本息合计;本次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须代偿标的企业向新疆文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资金占用利率按4.5%计算,自新疆文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转账凭证记载的实际付款日期起开始计收,还款金额以最终结算为准;受让方在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同时须与转让方签订《还款协议》《股权质押协议》(以受让方持有标的企业股权作为还款的质押担保);受让方自签订《还款协议》《股权质押协议》之日起,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指定账户履行还款义务。 二、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万元,转让方已实缴**0万元,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按持股比例继续履行注册资本金缴纳义务。 三、纳入评估范围的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3,**3.**元,共计**项,主要为杰房、也尔达、合尼巴提·赛力克和阿尔米亚等牧民的房屋租赁费,租赁期为****年7月至****年7月。 四、纳入评估范围的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4,**1,**2.**元,主要为新村民宿项目。截止评估基准日,该民宿项目尚未完工。 五、根据企业及评估人员共同核实,使用权资产租赁期结束日为****年7月**日,本次评估不考虑此次寿命期后继续租赁,故收益年限为有限期。 六、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对标的企业进行充分尽职调查,须持转让方、意向受让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及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七、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二、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三、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视为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得再以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之前的,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三、若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