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0.3万元保证金至其在“浙交汇”平台注册时确认的存管银行账户,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2、本次转让的资产参见标的物参考清单,清单仅作参考,本次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现状、实际数量和实际设备完整度为准进行交接,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3、受让方须在取得产权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过户手续。受让方须在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办理完成车辆过户手续后方可提车。4、转让标的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视为无。5、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标的物的装载、清运等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装载、分类、清运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以上工作所需的各种成本费用及风险,受让方应对全过程工作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6、受让方应在标的交接之日起的**日历日内将转让标的清运完成。7、本次委托受让方涉及的搬运、装卸、运输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再另行支付。8、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9、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产权变更、过户等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予以配合相关变更手续。**、本项目转让方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