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即可视为违约,产权交易机构有权按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处置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还需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2、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0万元至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5)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6)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 3、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规定及内容进行后续操作。 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本方同意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本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1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汇至转让方指定银行帐户。 (4)本方同意并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和备查文件之内容,自愿接受标的企业之现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