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为**,**0万元,实收资本为**,**0万元。其中,转让方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4,**0万元,实缴出资4,**0万元。 2.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3.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4.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第****号)内容:本次评估范围涉及土地使用权2项,土地1产权证号:闽(****)惠安县不动产权第 ******5号;土地2产权证号:闽(****)惠安县不动产权第 ******6号。根据《泉州市工业废物综合处置中心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权到期后,兴业东江需将本项目相关的设施、器材、配件、厂房及设备、全部改建设施以及项目场地无偿移交给政府或者政府指定机构。兴业东江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年,虽然按照特许经营权协议约定特许经营权**年到期后需无偿移交相关资产,但考虑到本次评估目的为股权转让,新进入投资者亦需分摊多余**年的土地成本,故本次评估土地使用权按**年考虑,提醒意向受让方注意。具体详情以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第****号)所载内容为准。 5.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第****号):本次纳入评估范围房屋建筑物均未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但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具体信息详见资产评估报告所示列表信息。标的企业称目前不动产权证正在办理中。如未来企业办理相关产权证书时其面积与申报面积不符合,以产权证书所载面积为准,受让方不得因此为由向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主张索赔或任何其他权利。 6.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第****号):“截至 ****年4月**日,兴业东江共有1起涉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未决诉讼,兴业东江为被告,根据《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闽 **** 民初 **4号),判决情况:被告福建兴业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 **5,**9.** 元,对陈辉木尚欠张彬彬的工程款 **9,**0.** 元自****年1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责任,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7.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第****号):兴业东江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签订了贷款协议,股东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最高额保证,截止至评估基准日的贷款信息及相关文件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第****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号)、《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编号:公固贷字第**-********号)。 8.本项目涉及职工安置,安置方式详见产权交易合同(文本)。 9.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第****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第**-****9号)及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年签署的《股东协议》约定,泉州市工业废物综合处置中心PPP项目由标的企业进行商业运营。本项目商业运营起始日之后,经泉州市人民政府或市环保局事先书面同意,标的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方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受让方应满足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维护管理经验等基本条件,并已经以书面形式明示,在其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后,督促并确保项目公司继续承担协议约定的义务。 请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就相关项目运营情况进行充分、细致、全面、专业的尽职调查,并在自行咨询相关方和泉州市政府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并参与受让本项目。如后续项目运营涉及因标的企业股东变更而终结的,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标的存在未披露的风险或瑕疵为由,要求撤销或变更本次交易,也不得以此为由向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主张索赔或任何其他权利。 **.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