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LN****DF****** |
|---|---|
| 项目名称 | (****年第****号)海口市疏港大道西侧一宗土地使用权转让项目(第二次) |
| 资产类别 | 土地使用权 |
| 转让方名称 |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 挂牌价格 | 2,**7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0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2)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详见《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由受让方承担,一次性支付。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其中,印花税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增值税、城教地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由转让方承担外,其他与办理土地手续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包括附件)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3)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详见附件)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转让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等的交接。受让方核查验收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5)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以土地现状为标准进行验收,地上附着物清理工作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所发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本次转让标的成交后,概不退换。(6)同意转让标的规划现状为净地未开发状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拟转让土地须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以上,经土地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转让的变更手续,投资总额达到**%以上所涉及的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7)同意转让标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商务金融用地。根据海口市规划局出具的市规函《关于申请设计要点的函》中载明,按规定土地使用权共有人须联合申报方可受理,即三家公司联合申请报卷,才能被受理审批。联合申报均由受让方自行协调解决该项事宜。(8)同意拟转让土地须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后**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转让标的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9)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收到交易双方签署的资产交接单后5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5、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6、本项目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包括附件)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挂牌公告信息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