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3.转让标的物品质、数量以现场实物为准,设备的任何售后服务及维修事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和支付费用。资产评估基准日后的转让标的的价值变动,由受让方承担。4.标的物交割事项:(1)关于转让标的,转让方均不提供合格证、检验证、许可证、技术文件,也不出具相关证明等。(2)本次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转让的物资均为已使用过的废弃物品,转让方不保证所转让的废旧物资是可用的,不对其安全、质量和技术性能负责,无论受让方将废旧物资用于何种目的,受让方均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3)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物的装载、运输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装载、分类、拆解、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在现场进行标的物拆解,必须征得转让方同意。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装载、运输过程所需的各种成本费用及风险。(4)受让方应对拆卸、装载、运输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5)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后**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完成标的物的清点交割工作,并办理相关交割书面手续。受让方接收人必须是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如若是授权代表的,需提供公司盖章的委托书)。(6)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转让交割日之后发生的转让标的物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由受让方自行承担。(7)拆除交接的工作时间、人员登记严格服从转让方的管理。受让方应在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标的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如因受让方自身因素造成未能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全部标的清运及现场清理工作,则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延迟一天支付****元计算。如受让方逾期5天未完成全部标的物清运及现场清理工作,视为合同履行完毕,受让方放弃剩余标的物所有权。转让方进行剩余标的物的清运及现场清理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另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