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截止日北京时间**:**之前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本次转让标的为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递交意向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认可本项目的北交所备查文件、披露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及标的现状,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标的重新信息披露,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承诺(详见电签文件):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我方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转让标的现状进行交付,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我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及标的现状。我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我方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标的重新信息披露,由我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3)本方同意在本项目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出具后**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办理完成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如因本方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办理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有权扣除我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 (4)本方同意标的资产的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日期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日期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本方同意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本方同意按照成交金额的2%向北京产权交易交纳基础服务费; (7)我方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8)我方已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若因我方原因导致转让标的无法过户的,我方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