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0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制定账户。 2、意向受让方在自行咨询属地相关政府部门、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且符合所在地相关部门购买及过户要求,并自行办理不动产转移相关手续,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3、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有关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方同意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意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房产、因自身原因或因未了解清楚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政策而无法完成标的房产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3)本方同意须在转让标的《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出具后**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到相关部门开始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转让方有权按《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相关条款扣除受让方相应保证金,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4)本方同意标的房产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不动产转移登记日期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不动产转移登记日期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本方同意标的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关于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6)本方同意按照成交价款的1%支付交易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