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提供联合体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牵头人及分工责任,联合体牵头
人及成员总数不得超过2家,并符合投标人须知相应条款内容要求,联合体牵头人为承担建筑
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内容的单位;联合体另一方为承担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
业资质施工内容的单位;
3.7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
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
□职称:
/),
?同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如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
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
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
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
****-**-**以来
□承接过
?完成过
一个单项合同装修建筑面积****平方
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业绩(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完成,如联合体投标的,则
为承担本项目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提供);时间以竣(交)工验收记录(或报告
或备案表)的竣(交)工验收日期为准,装修建筑面积以竣(交)工验收记录(或报告或备案表)为
准,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提供竣(交)工验收记录(或报告或备案表)及施工合同,以上材料缺一不
可。如竣(交)工验收记录(或报告或备案表)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不能体现装修建筑面积的,须同
时提供其他相关的竣(交)工验收资料。其他相关的竣(交)工验收资料,仅指竣(交)工验收阶段
及之后签署的工程资料,如竣工图、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凭证等。提供的资料应能反映工程竣工验收时
间及装修建筑面积的证明,如上述材料不能反映装修建筑面积或竣(交)工验收日期的,须提交业主
证明材料(①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装修工程符合上述业绩要求标准且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的予以认
可,由总承包单位分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业绩不得算做总承包单位的业绩,但可作为承接分包工程单
位的业绩;②由联合体承包的装修工程业绩,投标人在该业绩中作为联合体成员或牵头人的均予以认
可;③该业绩为专业分包工程的予以认可) 如提供的竣(交)工验收记录(或报告或备案表)或施工
合同中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以竣(交)工验收记录(或报告或备案表)为准 。如上述材料均无法证
明项目负责人身份的,须提供业绩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佐证材料。 注:公共建筑包含科教文卫建筑
(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
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等),通信建筑(如邮电、
通讯、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等),但不包括住宅、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