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4SH******8 |
|---|---|
| 项目名称 | 江西赣融信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0%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电投信能新能源产业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电投信能新能源产业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转让比例 | ** |
| 挂牌价格 | 3,**8.**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子公司衡南县汇聚风电有限责任公司“衡南仙人桥分散式风电场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均未取得产权证。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于****年8月**日印发的《湘政地[****]****号关于衡南仙人桥分散式风电场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同意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截至目前,衡南县汇聚风电有限责任公司产权证办理事项正在进行中,办证费用暂未缴纳,已委托湖南弘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并预提相关负债。截至评估基准日,未办证土地地面上建有综合控制楼、进厂道路、综合楼围墙等建(构)筑物,房屋面积共计**5.**平方米。2、****年**月**日,被评估单位子公司衡南县汇聚风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衡南县自然资源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签订了仙人桥风电场项目用地土地复垦费用使用(三方)监管协议,衡南县汇聚风电有限责任公司为落实土地复垦义务,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存入1,**1,**0.**元作为复垦保证金,专款专用。截至评估基准日,受限的土地复垦费用保证金余额为**1,**0.**元。3、****年3月**日,被评估单位子公司衡南县汇聚风电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签订了《****湘中银衡南借字**1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0.**万元,贷款用途为用于置换衡南县汇聚风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用于衡南仙人桥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的存量融资租赁本金及项目建设,贷款期限为****年3月**日至****年3月**日,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截至****年6月**日,衡南县汇聚风电有限责任公司已收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8,**6.**元。同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分别与湖南蓝田新能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袁为红签订了《****湘中银衡南保字**1号》、《****湘中银衡南保字**2号》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湖南蓝田新能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袁为红为上述《****湘中银衡南借字**1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又与衡南县汇聚风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湘中银衡南质字**1号》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衡南县汇聚风电有限责任公司以衡南仙人桥分散式风电项目电费收费权为上述《****湘中银衡南借字**1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4、电投信能新能源产业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与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终止协议书》,终止《合作协议》;与江西赣融信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衡南县汇聚风电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合同终止协议书》,终止《委托运营协议》。以上协议书将在本项目成交且电投信能新能源产业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生效。5、标的企业成立于****年**月**日,无法提供年度审计报告。6、如本项目产生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按照两个转让方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7、截至挂牌日,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万元,实缴资本****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由受让方继受上述出资的实缴义务。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和社会信誉。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在信息披露期满之前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到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交易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交所网络报价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同意上海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可以以竞买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依法依规向竞买人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意向受让方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项目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6、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